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吕某某、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又名吕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系邵阳县黄某市大药房业主。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医师,住(略)。系吕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吴刚强,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邓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邓某甲父亲。

委托代理人邓某泉,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日作出的(2009)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吕某某、张某某自愿赔偿邓某甲各项损失共计x元(不包括已经支付的5000元),该款限十五日内付清;邓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邓某乙提供医药费发票、住院明细、农保手册、户籍证明等资料协助吕某某、张某某办理邓某甲的农保补助,邓某甲的农保补助由吕某某、张某某领取;

二、邓某甲与吕某某、张某某因此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在此全部处理并结清;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300元,二审诉讼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某某、张某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铁英

审判员彭莎娜

代理审判员肖某

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柳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