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杨某以及原审被告孙某甲、孙某乙、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路X号。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小波、银某某,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盛成,新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以上两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宪满,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杨某以及原审被告孙某甲、孙某乙、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28日,孙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x小型汽车在途经小塘镇X组地段时,因超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且超员行驶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该摩托车相刮,导致摩托车上陈某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09年4月10日,新邵县交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杨某被送往邵阳正骨医院治疗,杨某自2009年3月28日入院至2009年6月19日出院共计81天,花费医疗费8806.95元,住院期间由其母亲蔡某玲(城镇居民)护理。2009年5月9日杨某在邵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125元。陈某某自2009年3月28日入院至2009年9月18日出院共住院170天,花费医药费x.43元。住院期间,陈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到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二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706元,并于2009年7月21日至2009年8月3日因治疗需要,在该院手术治疗,花费医疗费x.51元;于2009年5月13日、9月10日在邵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药费1302元;于2009年8月31日在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药费234元。自2009年3月28日至2009年7月12日止,陈某某由其姐陈某莲(城镇居民)护理,共计104天。在长沙住院期间由1人护理。孙某乙为陈某某支付医药费1300元,为杨某支付医药费4050元。新邵县交通警察事故处理中队为陈某某垫付医药费x元,用于其在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附二医院治疗。2009年11月23日陈某某损伤程度经邵阳医专法医鉴定所邵医司(2009)临鉴字第X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左膝关节损伤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后,左膝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后续医疗费四千元,自2009年11月24日起,原治疗费凭发票处方审计;杨某损伤程度经邵阳医专法医鉴定所邵医司(2009)临鉴字第X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右髋臼骨折、左肘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经治疗后,右髋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自受伤之日起伤休3个月。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为重新鉴定,花费鉴定费900元,检查费713.5元。湘x小型汽车的车主系孙某乙。该车在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保险期间为2008年8月21日0时起至2009年8月20日24时止。陈某某有兄弟姐妹三人(兄陈某松、姐陈某连),母亲刘果英,X年X月X日生,系农村居民。杨某有女杨某意,X年X月X日出生,母亲蔡某玲,X年X月X日出生,有兄弟姐妹二人(弟杨某)。有关赔偿范围和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三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陈某某的赔偿项目和具体数额为:1、医药费x.94元。2、后续治疗费4000元。3、交通费1000元。4、住宿费600元。5、误工费,陈某某自受伤住院之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鉴定之日止计算为4512.5元/年÷365天×235天=2905元。6、护理费,陪护1人104日,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x.2元/年÷365天×104天=3938元,其在长沙住院期间护理费认定500元,合计4438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为170天×12元/天=2040元,8、残疾赔偿金,4512.5元/年×20年×10%=9025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3805元/年×(20-14)年×10%÷3=761元。10、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上述费用共计x元。杨某的赔偿项目和具体数额为:1、医药费8932元。2、误工费杨某自受伤住院之日起至2009年11月23日鉴定之日止计算为:x.2元/年÷365天×235天=8898元。3、护理费,x.2元/年÷365天×81天=3067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81天×12元/天=972元。5、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6、残疾赔偿金x.2元/年×20年×10%=x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x.5元(其中杨某女儿杨某意的抚养费为9946元/年×18年×10%÷2=8951.5元,杨某母亲蔡某玲抚养费为9946元/年×20年×10%÷2=9946元)。8、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上述费用共计x.5元。

原审法院认为,孙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x小型汽车超李某某驾驶的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保持安全车距,与该摩托车相刮,造成摩托车上陈某某、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湘x小型汽车在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太平洋保险邵阳支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陈某某、杨某支付保险金。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提出孙某甲系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以法律法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务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体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故对保险公司的辩称主张不予支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x元,该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本案中陈某某、杨某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损失属于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项目下负责赔偿的项目为:1、陈某某医药费x.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40元,后续洽疗费4000元,合计x元。2、杨某医药费89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2元,合计9904元,以上两项合计x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x元,该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陈某某、杨某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损失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下负责赔偿的项目为:1、陈某某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600元、误工费2905元、护理费4438元、残疾赔偿金90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6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共计x元。2、杨某误工费8898元、护理费3067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上述费用共计x.5元。以上两项合计x.5元。对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孙某乙作为湘x小型汽车的车主应对因该事故而产生的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孙某甲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未能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应当与孙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某应负事故次要赔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支付的鉴定费、检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由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负担。根据上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陈某某医疗费8000元,赔偿陈某某伤残赔偿金x元。合计x元;(二)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杨某医疗费2000元,赔偿杨某伤残赔偿金x.5元。合计x元;(三)由孙某乙、孙某甲连带赔偿陈某某x元,除去已经支付的1300元,孙某乙、孙某甲还应赔偿陈某某x元;由孙某乙、孙某甲连带赔偿杨某5533元,除去已经支付的4050元,孙某乙、孙某甲还应赔偿杨某1483元;(四)由李某某赔偿陈某某8340元,赔偿杨某2371元;(五)驳回陈某某、杨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0天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孙某乙、孙某甲共同负担420元,李某某负担180元。

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上诉称,孙某甲无证驾驶,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应当免除交强险赔偿责任,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不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陈某某、杨某以及原审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均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李某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某,九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溪口村村民委员会及邵阳正骨医院的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新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鉴定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票据,邵医司鉴所(2009)临鉴字第X号和X号伤残鉴定意见书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孙某甲无证驾驶,是否应当免除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交强险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并未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亦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同时规定保险公司针对受害人的唯一免责情形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时,保险公司才不予赔偿。本案虽涉及孙某甲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但根据强制保险保护受害人的立法目的,除了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是其法定义务,而非合同义务,故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认为孙某甲无证驾驶,其应当免除交强险赔偿责任以及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750元,由太平洋财保邵阳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