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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璩晓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该公司企管部经理,住(略)。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璩晓平、被告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某诉称,2009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位于管城回族区X街X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并且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房屋进行改造,并且未经允许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方,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依此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交付原告并支付违约金917元。

被告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我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未对承租的房屋进行任何改造,也无转租他人的行为,原告所诉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原告倪某某(甲方)与被告河南惠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街X号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用途为乙方自用,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止,房屋每年租金为x元,每五年递增5%。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其中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20日的。2、欠缴各项费用达伍佰元的。3、擅自该变该房屋用途的。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合同签订后,原告将上述房屋(1、X层,面积218.03平方米)交付被告,被告于2009年11月6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房屋租赁款x元。之后被告对所租赁原告的房屋进行中央空调设施的安装,对包括原告房屋在内的三层楼房进行了门面搭建装修,并利用宣传手册等方式对外进行招商宣传。2010年4月1日,原告以被告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改造并公开转租第三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引起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原告将租赁的房屋交于被告使用,被告也按期缴纳了租金,原告称被告擅自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了改造并转租他人,但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且现合同仅仅履行几个月,期限远未届满,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交付原告并支付违约金917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其没有违约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月霞

审判员申茜

审判员孟永红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付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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