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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与佛山市张槎镇经济实业总公司土地转让协议纠纷案

时间:2003-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5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芹,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镇经济实业总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路纯阳道-号工贸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伟炽,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因土地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1)佛石法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一审中原告起诉时是用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的名称,与一审中被告有合同关系的是佛山市石湾区置地实业联合总公司,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自证其是佛山市石湾区置地实业联合总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虽然依据不足,但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表清楚地记载其为权利人,即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集团有权处分讼争土地。而原审法院却认为本案原告是佛山市石湾置地发展公司,并以原审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或有权处分该土地或经佛山市石湾区置地实业联合总公司同意其转让为由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明显是混淆诉讼主体,严重地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1)佛石法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徐丽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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