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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田某甲、田某乙、程某某与陕州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甲。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胜,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州人民医院。住所地:三门峡西秦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院医务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荆建国,该院法律顾问。

上诉人田某甲、田某乙、程某某为与陕州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某甲,上诉人田某甲、田某乙、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民、高某胜,被上诉人陕州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荆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08)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田某甲、田某乙、程某某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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