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简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3-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终字第14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89年10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顺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5月10日因敲诈勒索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8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简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3年1月15日作出(2003)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简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1月2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简某某伙同何某全、梁志强、侯某某、管亚勤、杨某(均已判刑)经密谋后,由何某全约被害人何某某到顺德区X村周某某住宅打麻将,梁志强、简某某、侯某某、杨某等人则到何某全住宅伺机动手抢劫。当晚8时许,简某某、侯某某、杨某、管亚勤窜到周某某住宅,以被害人何某某欠钱为由,将何某出门外拳打脚踢,抢走其身上的人民币1030元、诺基亚5110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760元)、金戒指1只、金项链1条(金器共价值人民币3712.5元),然后逃离现场,与梁志强会合后到简某某住宅进行分赃,其中梁志强分得人民币300元、半条金项链和半只金戒指,管亚勤分得人民币60元,杨某分得人民币70元,余下人民币600元、半条金项链、半只金戒指及诺基亚手机由简某某分得。后梁志强将金器押给张某某得款人民币1000元,简某金器销赃给卢某某得款人民币1000元后分给管亚勤、杨某人民币500元。破案后,起回金器归还被害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简某某于2002年9月8日被抓获;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实其于2001年1月21日晚在顺德区X镇X村周某某住宅打麻将时,突然有四名男子闯进来将其推出门外,对其殴打后抢走其身上财物;3、同案人何某全、梁志强、侯某某、管亚勤、杨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简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五人伙同简某某经密谋后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抢劫的经过;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阿叉”(梁志强)于2001年1月29日曾将一些金器以人民币1000元抵押给他;5、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简某某和同案人侯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简某某、侯某某于2001年1月28日下午将半条金项链、半只金戒指以人民币1000元卖给他;6、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1月25日听被告人简某某说过和“阿叉”、侯某某还有两个四川仔一起去“收数”,拿回来几百元现金、诺基亚5110型手机1部和一些金器;7、起赃、领赃证明,证实起回赃物金器归还被害人;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9、被告人简某某的前科材料,证实其有前科;10、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1)顺刑初字第X号,证实被告人简某某的同案人何某全、梁志强、侯某某、管亚勤、杨某均已被判刑;11、赃物估价证明,证实各赃物的价值。

原判认为,被告人简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简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简某某上诉提出:其当时不在作案现场,且均不认识何某全等人,其没有伙同他人对何某某实施过抢劫行为。据此,认为原判认定其参与抢劫的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简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所使用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简某某上诉所提,经查,上诉人简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何某某财物这一犯罪事实,不仅有同案人何某全等人的一致指证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卢某某、伍某某的证言及对简某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均能与何某全等人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罗祥远

代理审判员彭苏平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艳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