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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1-X层及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

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鹏景大厦七楼X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波,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顺钊,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大中、许杨,被告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某诉称,由第一被告销售、第二被告总经销并策划发行的《60年军歌飘扬2》红色经典纪念版(版号:x-EX-X-X-00/A.J6)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三军护旗手”照片。被告为借新中国60周某大阅兵的时机促销其产品,侵权使用原告作品作为商品装帧、招揽消费,并获取商业利益,实属恶意侵权。特别是被告对于原告诉前的调解努力置若罔闻。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x元以及合理支出7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诉称,首先,我公司从北京荣辅景音像中心购入《60年军歌飘扬2》具有合法来源。其次,我公司尽到了对该商品的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其存在侵权问题。故我公司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中称,一、答辩人所使用的图像是从网上有偿下载使用,答辩人及此行为本身并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二、事实上答辩人发行专辑《60年军歌飘扬2》后受盗版行为影响一直以来销量极差,虽然专辑是全国范围发行,但是至今售出的总数不超过500张,甚至制作专辑的成本也无法收回,更遑论获得任何商业利益。所以,在答辩人没有获得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就算答辩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也不应该承担如此重的侵权责任,更何况答辩人的行为本身侵权情节极为轻微。综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1、原告袁某某系摄影作品“三军护旗手”的作者。

2、2009年10月3日,原告在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光盘《60年军歌飘扬2》,价税合计74元。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记载的销售单位是被告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

3、《60年军歌飘扬2》光盘封面包装以及所附歌词介绍上使用了原告摄影作品“三军护旗手”。

4、《60年军歌飘扬2》光盘封面上载有:福建省音像出版社出版、广东松竹梅影音(国际唱片)制品有限公司策划发行字样。

5、2009年6月23日,被告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从北京荣辅景音像中心购进光盘《60年军歌飘扬2》2套。

6、广东松竹梅影音(国际唱片)制品有限公司即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60年军歌飘扬2》光盘、《60年军歌飘扬2》光盘发票、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提供的发货单以及当事人一致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拍摄了作品“三军护旗手”,作为该摄影作品的作者,原告对上述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发行的《60年军歌飘扬2》光盘中使用了原告摄影作品“三军护旗手”,既未署作者姓名又未向作者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虽然销售了涉案侵权光盘,但其提供的证据证实销售有合法来源,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可以免予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侵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原告诉讼中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行含有原告袁某某摄影作品“三军护旗手”的《60年军歌飘扬2》光盘;

二、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北京百万庄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原告袁某某摄影作品“三军护旗手”的《60年军歌飘扬2》光盘;

四、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袁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四千零七十四元;

五、驳回原告袁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十九元,由被告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武g_

人民陪审员李玉华

人民陪审员沈家鸣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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