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佛陶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光、谷某某,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耐酸陶瓷厂,住所地佛山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
原告广东佛陶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湾耐酸陶瓷厂货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3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3年1月7日立案。本院于2003年1月10日作出(2003)佛中法立保字第X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已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常有业务往来。2001年10月17日,双方经对帐,被告确认尚原告货款(略).78元,其中油款(略).15元、气款(略).90元、粉料款(略).69元和(略).04元。后被告以物抵债(略).14元,余款(略).64元未能清偿。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略).6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询证函、财务帐册、发票、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材料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未作答辩,但对欠款没有异议。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有关的财务帐册。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共(略).64元。
二、对上述欠款,被告承诺自2003年3月起每月偿还欠款20万元(每月月末之前向原告支付),直至还清所有欠款。
三、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被告承担。
四、双方共同确认,被告同意在没有还清原告所有欠款之前,其被本院查封的财产不得解封。
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云雄
代理审判员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区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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