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某与冯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是南海市桂城叠北冯某汽车配件厂业主。

上诉人吴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月22日询问了上诉人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小林,被上诉人冯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为车主吴某东修理粤(略)号车辆,吴某东欠下被告的修理费未支付。2002年5月28日下午6时,被告与其店员工前往南海市X镇明珠花园向吴某东追收修理费。吴某东表示暂没有款支付,被告借口要求车主吴某东将其送回被告开办经营的冯某汽车零配件店内后,被告将吴某东的粤(略)号车辆扣留,并用摩托车放在车后,以阻止吴某东之弟将车开走,要求立即支付尚欠的汽车修理费。吴某东之弟电话告知其兄吴某东车辆被被告扣留,原告随车主吴某东等人前往被告配件店后,便动手将摩托车推开。被告见状,上前将推开摩托车的人用力推开,双方发生嘈吵,被告使用木棒打推摩托车的人,原告与车主等人将被告围住,而被告的员工又为被告解围。双方发生激烈嘈吵并动手打架,致使原告被打伤,后经公安机关派员及时制止,并将原告送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胸第十肋骨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伤”,至2002年7月27日出院,原告住院60天,用去医疗费9544.6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为车主吴某东修理汽车欠下修理费,被告将吴某东的车辆扣留,原告跟随吴某东前往被告的修理厂时发生争吵,甚至双方发生打架,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吴某东欠被告修理费本来与原告无关,但原告参与打架,原告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车主吴某东欠被告汽车修理费,被告应经法律途径向车主索取修理费,不应擅自将吴某东的车辆扣住,同时被告先用木棒殴打他人,参与斗殴,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50%的民事责任。原告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用9544.6元,原、被告各应承担4772.3元。住院60天,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每天30元计算为1800元,原、被告各应承担900元。误工费按60天,每天21.95元计算为1317元,原、被告各应承担658.5元。原、被告各自合计承担6330.8元。至于原告要求赔偿营养补助费及出院后一月内不能工作的损失费用,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已补偿,而且原告参与打架,无需再补助营养补助费和原告出院后的损失费。原告要求精神损失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告是参与打架受伤,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认为,诉讼中的原告吴某某不是打架住院的吴某某,被告不能提供推翻的相应证据。原告身份吴某某经公安机关核实,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冯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用4772.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误工费658.5元。合计6330.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自承担25元。

上诉人吴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冯某因之前吴某东欠其修理粤(略)号车辆修理费300多元未付,于2002年5月28日下午纠集多人前往黄岐准备进行非法的扣押行为。在截住吴某东之弟及粤(略)号车后,以威胁的方法将车开回桂城冯某汽车配件厂。到达后,冯某将粤(略)号车非法扣押,并用摩托车放在车后。吴某东之弟电话向其兄告知被上诉人的非法扣车行为,吴某东就偕同上诉人等人到配件厂处理此事。到了配件厂后,吴某东指出冯某的非法扣车行为严重违法,对于所欠的修理款是另一民事关系,冯某可某通过司法解决,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停止非法行为。但被上诉人不听,继续指使其同伙实施非法行为。吴某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被上诉人在非法扣车行为难以得逞的情况下,指使其同伙使用暴力进行非法扣车,在被上诉人的指使下,其同伙用木棒、修车工具对赤手空拳的吴某东及上诉人等人进行殴打,致上诉人立即被打昏。后经报警,上诉人由派出所人员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头部、背部、左肩肿部、右肘部均见挫伤痕压痛,右第十肋骨裂纹骨折,右第九后肋可某裂纹骨折。一直住院至2002年7月27日,花去医疗费9394.70元,伙食费840元,检查费等。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一、原审判决强行剥夺上诉人五天的上诉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有关规定。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上诉人的扣车行为“非法扣留”,没有对事件进行定性,也没有查清事件的起因。冯某有预谋地策划这次非法事件,吴某东及上诉人只是被动地去阻止车辆被冯某非法扣押,是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的行为。三、原审判决回避本次事件的定性,将其笼统地异化成一般的打架事件,并认为被上诉人是在实施正当的留置行为。正当的留置权只在当时把车修好时才具有,当车主吴某东把车取回后,双方的民事关系已结束,就算吴某东欠下300多元,这只是一个债的问题。四、上诉人没有去打架,只是去协助吴某东处理由被上诉人实施的非法扣车事件,但却被冯某等人打断了两条肋骨,造成全身损伤。五、被上诉人在一审答辩请求不承担责任,但并未提出要求承担50%的责任,原审却判决被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这显然是错误的。六、本次事件有很多证人可某证实,派出所也有笔录证言,但原审法院没有就上诉人的请求进行调查。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略).6元。3、将被上诉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被上诉人冯某答辩称:因为当时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经常到我的汽车零配件店找我,我迫于无奈才同意给付医药费和补偿上诉人2000元,这件事是否与我有关我自己都不清楚。事发时我根本没有打伤上诉人,也没有指挥他人打伤上诉人。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上诉人对原审确认其随车主吴某东等人前往配件店后便动手将摩托车推开、被上诉人上前将推开摩托车的人用力推开、双方发生嘈吵并动手打架以及公安机关派员及时制止的事实有异议,其余事实无异议,对无异议部分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冯某因汽车修理费问题与上诉人吴某某、车主吴某东等人发生争执,被上诉人本应通过法律途径向车主主张债权,但其采取擅自扣车的方式要求车主返还汽车修理费,并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先出手殴打他人,是引发双方发生斗殴并造成上诉人人身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其应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作为车主的朋友,车主拖欠被上诉人的修车费本与其没有任何关系,但其纠集数人跟随车主到被上诉人的汽车零配件店并与被上诉人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存在一定的过错,是导致斗殴事件发生的次要原因,其应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由于上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损害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补助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和误工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误工费应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的标准进行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因此上诉人的误工费应参照广东省2002年度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6068.65元计算,原审判决计算误工费为每天21.95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误工费应为1480.16元(6068.65元÷246天×60天)。原审判决书在交待上诉期限时,误把上诉期限15天写成10天,纯属笔误,且原审法院已于2002年11月28日裁定修正。上诉人也没有为此而丧失上诉的权利,因此,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强行剥夺上诉人五天的上诉期缺乏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冯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吴某某支付医疗费用6681.22元(9544.6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1800元×70%)、误工费1036.11元(1480.16元×70%),合计8977.33元。

一、二审诉讼费合共100元,由上诉人负担30元,被上诉人负担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黄军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潘志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