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佛中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得堡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得堡士公司),住所地顺德市X镇东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麦某某。
诉讼代理人古天亮,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X镇大晚易得电器厂(下称易得电器厂),住所地顺德市X镇大晚大同工业区。
负责人卢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黎亿明,广东德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卢某志,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市X镇X村桥头巷X号。
上诉人得堡士公司因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1)顺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得堡士公司、易得电器厂和顺德市X镇X村委会(下称众涌村委会)三方均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约定得堡士公司为众涌村委会的新工业区填沙,由易得电器厂代众涌村委会向得堡士公司支付填沙工程款,故得堡士公司与众涌村委会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易得电器厂代众涌村委会向得堡士公司支付填沙款,实质上是代众涌村委会履行得堡士公司与众涌村委会之间的施工合同的义务,因此,原审法院没有通知众涌村委会参加本案诉讼,属于漏列当事人。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遗漏诉讼主体,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应依法发回重审。因行政区域变更,顺德市已变更为佛山市顺德区,故应发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1)顺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杜广锵
审判员张秀丽
代理审判员郑振康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碧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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