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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顾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范x,男,197x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弄x支弄x号x室。

被告顾x,女,198x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x与被告顾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许。2010年4月,原告具状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x与被告顾x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原告范x应于2010年4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顾x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500元,其余现在原告范x与被告顾x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三、离婚后,原告范x与被告顾x各自自行解决居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范x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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