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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界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上海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纠纷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2002年10月,原、被告自行相识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某。2004年,双方购买本市X路某号某室房屋一套,产权人署名为被告。2010年1月,双方因故发生矛盾,结束了同居关系。2010年3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本市X路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人民币600,000元。

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财产人民币600,000元,并以自己名下的本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即对被告名下的本市X路某号某室房屋及原告名下的本市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进行了查封。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所育之女杨某随被告刘某共同生活,原告杨某某应自2010年4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

二、上海市X路某号某室房屋归被告刘某所有,该房所余银行贷款由被告刘某负责偿还,其余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

三、双方无其它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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