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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机构有限公司与南海南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抵押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4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甲机构有限公司((略).BHD.),住所地马来西亚雪兰莪州吧生邮区编号(略),双溪佳地路(略)地段(Lot.(略),(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其军、张某,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南联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海市盐步区盐步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朱某某,该司职员。

原告诉称:被告因欠原告人民币500万元,双方于2002年7月22日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广东省南海市盐步区小北方的厂房及土地的所有权抵押给原告,并由原告行使相应的收益权。但被告在还款协议签订后,却迟迟不办理抵押手续,且其相应的土地及厂房的收益权亦存在严重瑕疵,使得原告不能收取相应收益,侵犯了原告利益。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从立案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利息至还清款项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人民币本金500万元;

二、被告同意在本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还款人民币500万元;

三、如果被告不按时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则被告应当在还款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将被告所有的编号为南府国用(96)字第特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过户给原告,作为对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抵偿;

四、如被告能按时还款或按时办妥有关以土地抵偿债务的过户手续,原告同意解除与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债务关系。

五、原告放弃对被告逾期付款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

六、如被告不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新华

代理审判员刘建红

代理审判员陈治艳

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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