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X路以南、十二号街以西。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广州影视节目交流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无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音像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
上诉人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因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广州影视节目交流中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7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费8087元,减半为4043。5元,由上诉人广东环宇音像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某海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代理审判员岳利浩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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