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四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白云区新市X路X村口棠涌综合市场首层X号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雨樱,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四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广州四星唱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德威龙音像制品发行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05年8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四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广州四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黄伟明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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