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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周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郑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72年10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周某,男,生于1970年4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系个体医生,农民。

何某某与周某离婚一案,经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该判决产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主文三、四条给付内容。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x.00元的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经派员对周某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四条中金钱给付的执行。

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戚晓军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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