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益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X号。
负责人:欧阳万胜。
委托代理人:陈业方、朱某某,均系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万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万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金龙,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浪乾,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益制衣厂、欧阳万胜、黄某某为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二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人罗某某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罗某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益制衣厂、欧阳万胜、黄某某于2006年6月8日、7月8日、8月8日各给付1万元予被上诉人罗某某。(给付方式:于当天划帐到顺德农村信用合作社,帐号:0909-(略)-17,户名:罗某某。)如有一期不按期支付,则被上诉人罗某某可以按一审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上诉人罗某某如期收取3万元后,双方就本案的债权债务互不追究责任。
二、如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益制衣厂、欧阳万胜、黄某某按上述约定期限和金额付款,则一审诉讼费用2437元由被上诉人罗某某承担,如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益制衣厂、欧阳万胜、黄某某有一期不按上述约定支付,则一审诉讼费用243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益制衣厂、欧阳万胜、黄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用2437元由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X镇三益制衣厂、欧阳万胜、黄某某支付。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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