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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与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1999-11-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松涛,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韶旭,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崔军,广东敏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谢涛,广东敏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诉讼代理人李松涛、张韶旭,被上诉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崔军、谢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内部印制的名称为《中国人生活&商务》的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2-0775摄影作品的内容是一男子站在玻璃隧道口听手机。2002年8月1日,北京市版权局对包括该摄影作品在内的18幅作品予以登记,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上记载的作者是路某、著作权人是原告。2003年3月28日,原告代理人到北京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其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通过计算机国际互联网进入被告的网站(网址:http://www.(略).com),在该网站的“其他个人业务”页面中打印出作为背景材料使用的被控侵权图片,其内容也是一男子站着听手机。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原告的代理人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了(2003)京证经字第(略)号公证书。

被控侵权的图片与原告上述编号为BV2-0775摄影作品比较,前者显然是将后者隧道口的大部分内容和人物下身的部分内容裁减后形成的。

另查明,被告的网站现已更换该被控侵权图片。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是其内部印制的名称为《中国人生活&商务》的景象图片库中编号为BV2-0775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该摄影作品的作者是路某,所以原告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它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将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作品进行比较,前者显然是将后者隧道口的大部分内容和人物下身的部分内容裁减后形成。虽然被控侵权图片是被告从另一网址下载而来,但由于被告不能证明该网址属于原告,也不能证明其使用取得原告许可,所以被告为商业用途在其网站上将被控侵权图片作为网页背景材料使用,属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侵犯其复制权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的行为没有擅自改变、歪曲原告作品的创作意图及艺术表达并对其声誉造成损害,所以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广州市时代财富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其网页的设计和维护、被控侵权图片是该司从免费图片库中下载而来,所以其不构成侵权的辩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的网站观已更换该被控侵权图片,停止了侵权行为,所以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已无意义,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在其网站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诉请,因原、被告均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负担,该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审法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判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证据不充分,证据间并无关联性。被上诉人提交的是其内部印制的名称为《中国》的景象图片库一书,并非正式出版物,不能以此确认图片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上没有附图片,仅有编号,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原件。二、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过于简单化,我行在网页上的图片来源于免费图片库的网址是不容置疑的事实,该网址并非我行任意编造的。三、一审法院不将广州时代财富科技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的当事人遗漏了诉讼主体。四、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所使用的图片仅是作为网页设计的普通元素,并无特别意义,也无利用该图片牟利,该图片仅仅存在一个半月。五、关于摄影作品的稿酬标准,《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中规定的基本稿酬是:每幅高10-40元,中10-30元。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答辩同意原审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共计20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预交,该费由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在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时一并支付给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孙明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肖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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