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人王某甲申请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甲,男,55岁。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40岁。

被申请人姜某某,男,37岁。

申请人王某甲因被王某乙驾驶的车辆撞伤,于200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x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被车撞伤后,为利于接受治疗和本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现位于平舆县交警队郭楼停车场内的豫x车一辆扣押至本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00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园园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