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被告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莘,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使用原告的图片(编号:YC1-084)制作的广告刊载于2002年8月30日《金陵晚报》C2版,为一次性发布。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为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并对此向原告表示歉意;
二、原告赠送被告九折会员卡一张,当被告购买原告图片时可以打折,原告享有所购图片的使用权;
三、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50元;
四、双方无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郑之平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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