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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宁民三初字第122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某,男,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

被告南京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莘,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使用原告的图片(编号:YC1-084)制作的广告刊载于2002年8月30日《金陵晚报》C2版,为一次性发布。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为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人民币,并对此向原告表示歉意;

二、原告赠送被告九折会员卡一张,当被告购买原告图片时可以打折,原告享有所购图片的使用权;

三、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650元;

四、双方无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劲松

审判员叶波平

审判员郑之平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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