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市锡山南方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南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佩清,江苏无锡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世伟,江苏无锡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帅某门窗装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桥金宝工业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帅某某,帅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市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方公司与被告帅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公司诉称:其系生产不锈钢圆锥形旗杆的专业厂家,近年发现帅某公司将南方公司完成的上海国际会议中心、广州国际会展中心、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等12项旗杆工程图片印制在宣传画册上,在上海、无锡等地散发,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侵害南方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帅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省级报刊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略)元、承担律师费用(略)元及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帅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南方公司产品样本著作权的行为;
二、帅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南方公司书面致歉,该致歉书内容南方公司承诺不对外进行公开宣传;
三、帅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南方公司赔偿损失(略)元(直接付至本院帐上,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城中支行;帐号:(略)),逾期不付则按(略)元执行;
四、如帅某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南方公司有权再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2310元及其他诉讼费460元,合计2770元,由帅某公司负担177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至本院帐上),由南方公司负担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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