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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74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A座西区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嘉华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飞,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

被告无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商业银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无锡商业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秋平,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江苏无锡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华苑公司与被告无锡商业银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华苑公司诉称:《中华图片库》系其精心拍摄制作的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其对《中华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拥有著作权。而无锡商业银行在《无锡日报》2004年9月14日第4版、2004年11月28日第A7版所作的“太湖卡”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嘉华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CF1-048),请求判令无锡商业银行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无锡商业银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嘉华苑公司摄影作品(CF1-048)著作权的行为;

二、无锡商业银行在本调解书中向嘉华苑公司致歉;

三、无锡商业银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嘉华苑公司赔偿损失60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及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850元,由无锡商业银行、嘉华苑公司各半负担(无锡商业银行应负担部分已由嘉华苑公司预交,无锡商业银行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嘉华苑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毅

代理审判员陆超

代理审判员林山泉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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