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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丹综合贸易(HADANGENERALTRADING)与上海冠浪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哈丹综合贸易(x)。

法定代表人瓦利德•亚辛•阿•艾尔•哈XX(x)。

委托代理人吴家平,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全颖,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2月20日,其误汇入被告银行账户美金85,000元。经与被告交涉,被告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声明,认可收到该款项,并同意于同年6月20日之前返还。因被告至今尚未归还,故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美金85,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本金某民币58万元、利息人民币1万元,共计人民币59万元;

二、被告应于2010年6月2日支付原告人民币30万元、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9万元至原告指定账户;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724.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862.01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431.01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2,431元。被告负担的款项应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与上述第二笔款项一并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南

审判员陈晓伟

代理审判员陶静

书记员马颖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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