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洪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健康时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人民日报社院内。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展暑光,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家庭医生报社,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家庭医生报社记者。
委托代理人:王金平,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健康时报社与被告家庭医生报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康时报社委托代理人展署光,被告家庭医生报社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王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是人民日报社主管的《健康时报》的出版发行人,2004年11月11日出版的第43期(总第244期)《健康时报》,发表了原告记者叶依所写的《脑梗塞患者为啥99%被耽误》一文。但是,该文却被被告主办的《家庭医生报》所抄袭,发表在该报2004年11月22日第47期(总第980期第一版上,仅仅是将题目改成了《专家救治三条经验》,并对个别字句进行了修改。更为严重的是,该文章非但没有注明出自《健康时报》,连作者也改成了“本报记者黄某某、通讯员叶依”。叶依系原告专职记者,其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为原告所有。被告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抄袭使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健康时报》、《健康报》、《家庭医生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健康时报社公开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略)万元、差旅费3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被告两家报刊登载的两篇文章确实绝大部分内容相同,但该两篇文章都是记者采访同一位专家而写出的科普性文章,专家介绍的情况是相同的,所以写出来的文章内容也基本相同,不属于抄袭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健康时报记者叶依经采访北京120急救中心放射科主任郑加生副主任医师后,写了一篇《脑梗塞患者为啥99%被耽误》的文章,于2004年11月11日在健康时报上发表。此后不久,家庭医生报记者黄某某也采访了郑加生副主任医生,写了一篇《冬春季节到,脑梗塞多发,专家总结救治三条经验》—访北京120急救中心副主任医生郑加生。署名本报记者黄某某、通讯叫叶依。于2004年11月22日家庭医生报上发表。其内容绝大部分与前文相同。为此,原告健康时报社于200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叶依系原告单位的专职记者,其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为原告所拥有。黄某某系被告单位的记者,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以上两家报纸发表的两篇文章,虽然是经过采访同一位医生所写成的,主要的观点会相同,但文字内容不至于绝大部分相同。原告发表的文章在前,被告发表达的文章在后,被告发表的文章与原告发表的文章绝大部分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五、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家庭医生报社在《健康时报》、《健康报》、《家庭医生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健康时报社公开道歉;
二、被告家庭医生报社赔偿原告健康时报社(略)元人民币。
案件受理费2220元,由被告家庭医生报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彩昌
审判员肖晓华
代理审判员李明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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