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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五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茂盛轧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锡知初字第92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锡知初字第X号

原告无锡五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X镇X路X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五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江苏无锡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茂盛轧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盛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X镇许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治公司与被告茂盛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治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治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其他诉讼费402元,合计1407元,由五治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毅

审判员潘浚

代理审判员陆超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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