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麒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合成华美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红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麒麟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合成华美铜铝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良宏
审判员陈贤军
人民陪审员潘一红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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