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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南海市广惠铝厂、潘某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3-03-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15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佛中法知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汉芝,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海市广惠铝厂,住所地:南海区大沥水头工业区X路。

负责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南海市伟业铝厂生产副厂长。

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南海市伟业铝厂生产副厂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南海市广惠铝厂、潘某某专利侵权(专利号为(略).0)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黄烈生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唐兆鑫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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