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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与上诉人白某甲、白某乙、叶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某江,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雷,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蓝澜、赵某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璐、马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刘某某与上诉人白某甲、白某乙、叶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李某某、刘某某于2009年6月3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某甲、白某乙、叶某某赔偿损失8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刘某某与白某甲、白某乙、叶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某江,白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永雷,白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蓝澜、赵某某,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璐、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赵某祖

代理审判员魏建伟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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