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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孟某某、谢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小塘中学教师,住(略),系李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受害人谢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受害人谢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杨成宏,湖南平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孟某某、谢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于2010年5月17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孟某某、谢某某因谢某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尸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x元。如李某某、王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则由李某某、王某某于2010年5月24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孟某某、谢某某因谢某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丧葬费、尸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x元;

二、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不再另行发生矛盾;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负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卿德民

审判员毛海玲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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