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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达佩斯”轮航速不足、短卸货物争议仲裁案

时间:1981-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037

申诉人,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船方)和被诉人,租船人×××(以下简称租方)于1977年9月24日在汉堡签订“布达佩斯”轮定期租船合同。在期租期间,双方因航速不足和短卸棉花发生争议,船方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的规定,船方指定孙瑞隆为仲裁员,租方指定高隼来为仲裁员,孙瑞隆和高隼来共同选定刘亮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分析和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关于航速问题:

船方和租方签订的是中国租船公司标准格式定期租船合同。在期租期间,根据租方的安排,共航行4个航次,租方对第3航次中从长滩到上海和第4航次中从旧金山到上海回航期间的航速,提出航速不足的索赔,并按租船合同的规定和租方的计算从租金中扣除了19,258.24美元。船方认为租方依据OCEAN-ROUTES的气象报告计算航速不符合租船合同的规定,并提出航速未能达到租船合同规定的15节主要是气修和其它因素造成的,船方并没有违背租船合同的规定,船方还进一步提出,假使仲裁庭认为上述两个航次回航中航速不足,也不应采取租方的计算方法,而只应按上述航次回航中良好天气期间损失的时间进行赔偿。

2.关于短卸261包棉花问题:

“布达佩斯”轮根据租方的安排,于1978年8月、9月间到墨西哥马萨特兰港装运棉花,同年10月份到上海港卸货,11月3日卸货完毕。根据中国理货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卸货短溢单,共短卸261包棉花。租方认为按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方应对短卸261包棉花负赔偿责任。损失金额为86,541.67美元。除已从租金中扣除68,022.15美元外,还要求船方支付18,519.52美元。船方不承认责任,提出船上所装棉花已全部卸下;航行中不可能发生偷窃或丢失。船方认为上海港理货短少261包,是由于装港理货混乱,装货时天气不良,影响了理货工作的正常进行,理货不准造成的,实际上并不存在短卸的问题。

二、责任分析

1.关于航速问题:

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所附格式“B”船舶性能第4条(B)款规定:“在满载、良好天气时航速为15节。”

第4条还规定:

“(B)款中所说的‘良好天气’是指风速不超过蒲福风力等级4级(最大风速16海里)和/或道格拉斯浪级3级(3-5英尺)。天气情况的证据是船舶甲板日志和独立的政府气象报告,在甲板日志和政府报告之间有矛盾时,以政府报告为准。”

仲裁庭审阅了双方的主张和理由以及提出的证据和计算方法。租方计算航速的依据是OCEANROUTES的气象报告。仲裁庭认为,既然双方已在租船合同中订明在计算航速时以船舶甲板日志和政府气象报告为准,而双方都未能提出政府气象报告,租方也未能提供船舶甲板日志不真实的证据,因此,在计算航速时应以船舶甲板日志中关于气象的记载为准。

仲裁庭认为,只要船舶在良好天气时未能达到租船合同规定的航速,即可肯定船方违背租船合同中关于航速的保证而应负赔偿责任。但在计算损失时间时,不应只考虑良好天气期间的损失,而应考虑第三、第四航次整个回航期间的损失,同时应考虑不良天气和其它不利因素给予适当的扣减。

根据甲板日志的记录,“布达佩斯”轮在良好的天气(不超过4级风或3级浪)下的平均实际航速,在第3航次回航中为11.33节,在第4航次回航中为11.31节,因此航速不足是肯定的。

关于不良天气和其它因素的扣减问题,仲裁庭根据甲板日志的记载,经征询专家的意见,认为对第3航次和第4航次的回航航程分别扣减2.1节和1.8节是合理的,即船舶应达到的平均航速分别为12.9节和13.2节。

2.关于短卸261包棉花的问题:

租船合同第9条规定:租方负责安排装卸和理货并支付有关的费用。

第21条规定:

“在装卸港由租方安排的装卸工人和理货人员应视为船东的雇员,接受船长的命令和指挥。”

第33条规定:

“船东和他们的经理人应作为承运人,根据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海牙规则第3条和第4条(第3条第6款除外),按照船长或由船长授权的租船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依照租船合同第20条的规定签发的提单,对所运载的货物和短少、灭失或损坏负责。”

仲裁庭从双方提供的证件和申诉的理由中注意到,租方是以1号提单项下短卸261包向船方提出索赔的。船方认为这个数字是全部提单的短卸和溢卸数字的差,并不是1号提单项下的实际短卸数字,这可以从经“布达佩斯”轮大副签认的中国理货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货物溢短单得到证明。

根据仲裁庭的调查,“布达佩斯”轮在墨西哥马萨特兰港共装载棉花60,050包,到上海港实际卸下59,789包,短卸261包,其中7号提单项下短卸72包,8号提单项下短卸139包,12号提单项下短卸50包。而1号提单项下并没有短卸。租方提出的在1号提单项下短卸261包不符合短卸的实际情况,但全部货物短卸261包则是事实。

仲裁庭根据实际调查的情况认为,租方未按提单的实际短卸包数向船方索赔,而简单地用全部提单溢短卸数字的差数归结在1号提单项下提出索赔,这是不妥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货物短卸261包的事实和索赔的权利。

经查,船长在装港签署的提单是清洁提单,对装船数字没有提出异议。船方虽然在申诉中提出装港理货混乱的情况,但并未能提供装港理货件数、实际装船件数与提单上所载的件数不相符的证据。

基于上述理由,仲裁庭认为,根据租船合同第33条的规定,船方应对短卸的261包棉花负赔偿责任;每包棉花的最高赔偿额为100英镑。

三、裁决

1.按上述责任分析第1点的结论计算,船方应向租方赔偿航速不足的损失14,267.26美元,租方已从租金中扣除19,258.24美元,应退付船方4,990.98美元,并加计从扣款之日起到付款日止的年率为7%的利息。

2.短卸261包棉花应由船方赔偿54,015美元,租方已从租金中扣除68,022.15美元,应退付船方14,007.15美元,并加计从扣款之日起到付款之日止年率为7%的利息。

3.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开支共×××美元,应由船方和租方分摊,由船方支付×××美元,租方支付×××美元。船方在申请仲裁时已预付×××美元,尚应支付×××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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