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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崖城镇梅东村民委员与赵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8-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8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新敏,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雪宇,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又名赵某竟),男,49岁,汉族,专业种植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希祥,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梅东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梅东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雪宇,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希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赵某某与梅东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该合同约定土地面积约3000亩,扣减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实际使用1559.91亩后,仅余1440.09亩,与赵某某主张尚余1500亩不一致。涉案土地范围虽标明四至,但双方当事人对土地四至具体范围有异议。海南金华林业有限公司实际使用1559.91亩土地后,尚余土地是多少上述事实,一审尚未查清。

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赵某某与梅东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梅东村委会又将赵某某承包土地范围内部分土地再次发包给案外人,因而本案处理结果上与案外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未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违反法定程序。另外,上诉人一审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原审法院不予准许,未予说明,也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5)城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明

审判员尹合欢

审判员何冰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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