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与张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立终字第18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三亚民立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X路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2年9月1日生,住(略)。

原审被告常某某。

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7月5日生,河南省鲁山县X镇人。

上诉人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上诉人是没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以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为被告;上诉人从未与原告签订过运输合同,根本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即使纠纷存在适格主体也应是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使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一审法院已告知原告变更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为被告,本院不再作处理。二、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与被告常某某有汽车租赁合同,常某某与原告张某某存在公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亚市是运输始发地,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八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力

审判员欧颖

助理审判员尤忠文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春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