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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街X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建忠,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张某乙,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某祥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谭建忠、被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于2008年8月1日至原告单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的聘任合同,由被告担任原告公司的CTO,2009年10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被告认为原告拖欠其工资等情况,于2010年1月18日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3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嘉劳仲(2010)办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应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22日的拖欠工资x元;补缴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的综合保险3216.60元;不支持被告的其他请求。现原告不同意该仲裁书的第一项裁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徐某某辩称,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第一项,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被告徐某某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22日的拖欠工资x元(已当庭给付);

二、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按规定为被告徐某某补缴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的综合保险费3216.6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某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卢岳峰

审判员王某祥

书记员卢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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