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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李某某(系受害人李某喜之父)

原告袁某某(系受害人李某喜之母)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真伟

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某某,上海新世纪新宇运输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李某某、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传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原告袁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真伟,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原告袁某某共同诉称,2010年3月6日2时15分,受害人李某喜乘坐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的沪x客车,沿徐州京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行33KM+x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致李某喜当场死亡。徐州市公安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单位驾驶员孙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76,760元、丧葬费21,394.50元、误工费3,360元、交通费1,200元、住宿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654,514.50元。

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均无异议。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法庭酌定。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6日2时15分许,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孙涛驾驶牌号为沪x号客车,沿徐州京福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行33KM+x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牌号为皖x号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沪x客车内乘客李某喜当场死亡。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徐高速一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涛负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事故车辆牌号为沪x客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公司驾驶员孙涛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又查明,受害人李某喜,男,X年X月X日出生,生前未婚没有子女,父亲李某某、母亲袁某某均在世。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注销户口报告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销户报告单、火化证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无疑,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损伤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原、被告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公司驾驶员孙涛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涛系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原告请求的死亡赔偿金576,760元、丧葬费21,394.50元、误工费3,360元,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交通费1,200元,系原告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住宿费1,800元,系原告亲属为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住宿费,原告按照60元/天的标准请求,以3人计算1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死亡会给其家属的精神上造成严某伤害,且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原告袁某某因受害人李某喜死亡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576,760元、丧葬费21,394.50元、误工费3,360元、交通费1,200元、住宿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654,51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172.50元,由被告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到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胥传洋

书记员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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