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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与朝鲜籍“干白山(GANBAEKSAN)”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

时间:2005-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甬海法保字第121号

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甬海法保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浙玉渔X号渔船的所有人,住(略)。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浙玉渔X号渔船的所有人,住(略)。

被申请人朝鲜籍“干白山((略))”船舶所有人。

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因被申请人所属的朝鲜籍“干白山((略))”轮于2005年10月12日23时45分左右,在211-7海域与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所属的“浙玉渔6208”渔船发生碰撞,致使“浙玉渔6208”渔船沉没,造成“浙玉渔6208”船员王某林、方国进、詹先方、肖唐尧四人死亡,总计损失达400多万元,于200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朝鲜籍“干白山((略))”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50万元担保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朝鲜籍“干白山((略))”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朝鲜籍“干白山((略))”船舶所有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50万元或本院认可的其它等额财产的担保;

四、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五、本案申请费5000元、其它实际支出费用(略)元,合计人民币(略)元,由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登峰

人民陪审员戴根祥

人民陪审员何方福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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