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某军、刘某军,男,41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5月5日被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外逃。2009年7月28日被洛阳铁路公安处三门峡西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7月30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兰荣、高正武、高禄林的诉讼代理人徐艳丽、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4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其弟刘某民(已判刑)骑自行车到上蔡某邵店乡小李庄,刘某民行至小李庄东200米附近的十字路口与被害人高××相遇,高××拦住刘某民的自行车让刘某民送其到邵店乡教庄去,刘某民不同意,引起争吵。刘某赶到后,用拳头击打高××的头面部,致高××倒地。刘某、刘某民又对高××进行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致使高××当场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罪犯刘某民的供述、证人冯×、宋×等人的证言及其它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某与其弟刘某民(已判刑)、同村村民冯×骑自行车前往上蔡某邵店乡小李庄,当刘某民行至小李庄东偏北200米附近的十字路口处,与酒后在路上行走的小李庄村民高××相遇,高××拦住刘某民的自行车让刘某民送其到邵店乡教庄去,刘某民说有急事不同意,二人引起争吵。刘某随后赶到,发现被害人高××拦住刘某民的自行车不让走,即用拳头击打高××的面部一拳,致高××倒地后,刘某、刘某民又对高××的头部、身上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上蔡某公安局检验认为死者高××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血管破裂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而死亡。案发后,刘某民的父亲协助公安人员将刘某民抓获;被害人高××的父亲从刘某民父亲家中牵走三头牛作为赔偿。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徐艳丽就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协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陈兰荣、徐艳丽、高正武、高禄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并已履行;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表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供述,1996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3、4点,他和其弟刘某民、冯×一块到其村委小李庄找人,刘某民骑自行车在前面走。当刘某民走到小李庄东50米左右时,他看见一个青年男子拦住刘某民。他和冯×往前走碰到同村的学生王凯,王凯告诉他那个青年男子拦住刘某民不让走了。他让冯×先走后来到刘某民跟前,发现拦住刘某民的是小李庄一个姓高的男子,那个人当时拉住刘某民的自行车不让走,让刘某民送其到教庄,刘某民不同意,他也劝那个男子,那个人还是不松手,他就朝那个男子脸上打一拳,刘某民朝那个男子后脑勺打一拳,那个人和自行车都倒地上了,他和刘某民就往那个人身上拳打脚踢,那个人还是抓住自行车不松手,他就掰开那个人的手,后他和刘某民骑自行车走了。他们回家后,他父亲领着公安局的人把刘某民抓住了,他听说拦刘某民的那个人死了,他害怕就逃跑了。

2、罪犯刘某民供述,1996年4月7日下午3点,他与其哥刘某军、同村冯×到小李庄,他走的快,走到小李庄东,碰见一个喝过酒的人,拉着他的自行车不让走,让他送,因他有事不同意,这时,刘某军过来劝解,那个人不听劝,刘某军朝那人脸上打一拳,他弟兄俩就对那个人拳打脚踢。他朝那个人脸上踢两脚、朝头上捶一拳,刘某军朝那个人脸上打一拳,照那个人身上踢几脚,把那人放到路边他们就走了。

3、证人王××证言,1996年4月7日下午3点,他同王凯、教民上学走到小李庄东十字路口处,碰见一个喝醉酒的人拉着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让骑自行车的人送,骑自行车的人说有急事不愿送,那两个人在那吵架。这时从西边又过来一个骑自行车的人,那两个骑自行车的人用拳打喝醉酒的那个人,先是用拳打,后又脚踢踩。

4、证人冯×证言,1996年4月7日下午3时,他同刘某民、刘某军到小李庄办事,刘某民骑自行车在前边走,走到小李庄东侧,他看见刘某民和一个人吵,刘某军就过去了。他看见刘某军到刘某民跟前,拉着那个人用拳就打,刘某民也参与打,刘某军和刘某民二人对那个人拳打脚踢,把那个人打倒在地,刘某军和刘某民就走了。当他走到王楼村前时,一个中年妇女拦住他问打架的两个人是谁,他说是孟庄的刘某军、刘某民弟兄两个。

5、证人黄××证言,其系上蔡某邵店乡X村委小李庄村民。1996年4月7日下午4点左右,她和女儿李×行至小李庄东50米左右时,她看见一个人在地上趴着不动,有两个人站着用脚跺那个人趴在地上的人,同村的李鸽在东边地里喊着告诉她,被打的人是同村的高××。她仔细一看确实是同村的高××,那两个人发现她是小李庄的,又对高××拳打脚踢几下就骑自行车跑了。

6、证人郭×证言,1996年4月7日午饭后,她从上蔡某邵店乡X村委小李庄的女儿李鸽家出来,行至卫生院东边时,碰见一个人拉着另外一个骑自行车的人不让走,她和李鸽过去到李鸽责任田不久,又过来一个骑自行车的人,那些人就在路上打起来。那两个骑自行车的人走后,她发现一个人在路上躺着,脸发紫已经不行了。

7、证人王×证言,1996年4月7日下午3点多,他和王××、教×一块上学去,行至小李庄东边碰见一个人拉着其同村刘某民的自行车不让刘某民走,那个人让刘某民送其到教庄,刘某民说有急事不同意送,那个人非让送,这时刘某军从西边过来朝那个人上身打一拳,刘某民朝那个人上身跺一脚,接着刘某军、刘某民弟兄两个又跺几脚把那个人跺倒地上后跑了。

8、证人教×证言,所证内容和证人王×、王××的证言基本一致。

9、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

10、上公x%尸检字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证明经上蔡某公安局检验认为死者高××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内血管破裂出血压迫生命中枢而死亡。

11、上蔡某公安局邵店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在刘某民父亲的带领下抓获刘某民的情况。

12、上蔡某邵店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案发当日下午,被害人高××的家人将刘某民之父刘某玉家饲养的三头牛牵走赔偿的情况。

13、(1996)驻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刘某民因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刑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情况。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身份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之弟刘某民骑自行车与被害人高××相遇,因高××拦车让刘某民送人,遭到刘某民的拒绝,引起争吵,进而引起被告人刘某伙同刘某民对高××实施殴打,并致被害人高××死亡,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积极参与、实施,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结合本案情节,在案发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责任,可以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其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李祯

二○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