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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三亚市医药民族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三亚民保字第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三亚民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住所地:海口市X路53-1号。

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被申请人三亚市医药民族贸易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三亚市医药总公司,住所地:三亚市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三亚市医药民族贸易公司、三亚市医药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三亚市医药民族贸易公司、三亚市医药总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拥有的24项财产,其中三亚市医药民族贸易公司的资产:(1)建设街综合楼127.48平方米,占地28.28平米,证号三土房(1999)字第0725号;(2)宿舍楼二-六层,三土房(1999)字第0724号,剩余建筑面积1816.81平方米;(3)宿舍楼103房,证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3号,建筑面积119.14平方米;(4)宿舍楼501房,证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5号,建筑面积119.14平方米;(5)宿舍楼403房,证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6号,建筑面积119.14平方米;(6)宿舍楼504房,证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4号,建筑面积95.96平方米;(7)宿舍楼104房,证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2号,建筑面积95.96平方米。保证人有产权登记的全部资产(17项):1、国拨商业服务业用地89.6平米(约合0.134亩),河西国用(1993)字第01162号;2、国拨仓储用地264平米(约合0.396亩),河西国用(1993)字第01202号;3、国拨住宅用地418.39平米(约合0.63亩),河西国用(1994)字第01391号;4、国拨住宅用地629.13平米(约合0.94亩),河西国用(1997)字第0057号;5、综合楼三-九层3809.3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44号;6、宿舍3642.87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316号,宿舍楼1-7层,按地号(同为07-02-26)判断,应建在01391号土地上;7、宿舍520.41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310号;8、国拨仓储用地998.28平米(约合1.5亩),河西国用(1993)字第01165号;9、综合楼202房83.16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56号;10、宿舍520.41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314号;11、综合楼103房143.86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52号;12、综合楼102房71.28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48号;13、综合楼101房71.28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50号;14、综合楼205房85.21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60号;15、综合楼204房83.16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58号;16、综合楼203房83.16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62号;17、综合楼201房85.21平方米,三公房字第1254号。申请人按规定已向本院提供了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来免受难以弥补之损失,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市医药民族贸易公司所有的2493.63平方米的房产及28.28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三土房(1999)字第0725号、三土房(1999)字第0724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3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5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6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4号、三土房(2000)字第1142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三亚市医药总公司所有的9199.31平方米的房产及239904平方米的土地(证号为:河西国用(1993)字第01162号、河西国用(1993)字第01202号、河西国用(1994)字第01391号、河西国用(1997)字第0057号、三公房字第1244号、三公房字第1316号、三公房字第1310号、河西国用(1993)字第01165号、三公房字第1256号、三公房字第1314号、三公房字第1252号、三公房字第1248号、三公房字第1250号、三公房字第1260号、三公房字第1258号、三公房字第1262号、三公房字第1254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森扬

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欧颖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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