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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涂装厂诉被告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佩麟涂装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王南生产队,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X路X号X楼D座(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朱振宇律师收)。

投资人沈佩冬,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朱振宇,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恩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X村漯水渡X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址上海市松江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9月起至2009年1月20日间,被告委托原告加工指定客户所需的五金件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75元。截止2008年底,被告共付款3万元,尚余价款x.75元至今未付。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价款x.75元。

被告辩称,除号码为x、x价值约4146.75元的两张送货单需进一步确认外,其余欠款属实,要求协商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恩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佩麟涂装厂加工价款人民币2万元;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11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4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英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洁

审判员王英

书记员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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