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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龙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7-1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宁民三初字第170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石井鸦岗新力工业区X栋。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龙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蠡圆开发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昭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龙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日昭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日昭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昭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其他诉讼费用600元,合计4855元,由原告日昭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梁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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