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石井鸦岗新力工业区X栋。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龙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蠡圆开发区X巷X号。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昭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龙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日昭公司于200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日昭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昭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10元,减半收取4255元,其他诉讼费用600元,合计4855元,由原告日昭公司负担。
审判长姚兵兵
审判员夏雷
代理审判员徐新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梁永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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