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上海市马克西姆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7-03-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53-2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53-X号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马克西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家桥原野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市马克西姆服饰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0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07年3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市马克西姆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市马克西姆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其他诉讼费900元,合计2760元,由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代理审判员眭敏

二○○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朱雯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