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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捕前暂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山市第二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某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赵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6月29日晚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鞍山市铁东区胜利派出所西侧的微利平价店,从西侧阳台进入撬开阳台与室内的隔板进入屋内,盗走店内三条中华牌硬包某烟,芙蓉王香烟一条,黄某楼香烟一条,一支笔香烟一条,七匹狼香烟一条,红双喜牌香烟一条、红塔山香烟一条,白沙香烟一条和人民币67元。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香烟价格合计1787元。

2009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楠(在逃)窜至鞍山市铁东区妇幼保健站,翻墙进入院内,田某某将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房间的窗户撬开跳进屋内,盗走3台长城牌液晶显示器、8本收据,一包某生儿采血卡,一个黑色电脑包,现金2500元,二人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所盗电脑价值2970元。

2009年9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北国旅行社,撬开后门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00元,15寸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大行牌折叠自行车一台,修指甲工具一套,两套音箱,一部白色华为牌小灵通,一个浴筐及一些化妆品。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1302元。

2009年9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华兴旅行社,撬开后门进入室内,盗走电脑主机一台,计算机键盘一个,惠普牌复印机一台,甘露聚糖肽口服液一箱,红色笔记本一个,人民币10余元。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4906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晚1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鞍山市铁东区胜利派出所西侧的微利平价店,从西侧阳台进入撬开阳台与室内的隔板进入屋内,盗走店内三条中华牌硬包某烟,芙蓉王香烟一条,黄某楼香烟一条,一支笔香烟一条,七匹狼香烟一条,红双喜牌香烟一条、红塔山香烟一条,白沙香烟一条和人民币67元。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香烟价格合计1787元。

2009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楠(在逃)窜至鞍山市铁东区妇幼保健站,翻墙进入院内,田某某将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房间的窗户撬开跳进屋内,盗走三台长城牌液晶显示器、八本收据,一包某生儿采血卡,一个黑色电脑包,现金2500元,二人作案后逃离现场。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二人所盗电脑价值2970元。

2009年9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北国旅行社,撬开后门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100元,15寸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大行牌折叠自行车一台,修指甲工具一套,两套音箱,一部白色华为牌小灵通,一个浴筐及一些化妆品。案发后,追回小灵通手机一部、塑料浴筐一个、女式上衣两件、修指甲工具一套、手提包某个,返还被害人。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1302元。

2009年9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鞍山市铁东区X路X-X号华兴旅行社,撬开后门进入室内,盗走电脑主机一台,计算机键盘一个,惠普牌复印机一台,甘露聚糖肽口服液一箱,红色笔记本一个,人民币10余元。案发后,追回甘露聚糖肽口服液11盒、手提包某个笔记本一本、电脑键盘一个,返还被害人。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价值4906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盗窃四起,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3,642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6月30日早7点多钟,其到平价店开门时发现店里被盗。被盗物品有中华牌硬包某烟三条、芙蓉王牌香烟一条、黄某楼牌香烟一条、一支笔香烟一条、红塔山牌香烟一条、环保白沙牌香烟一条,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700余元,同时被盗的还有硬币人民币67元。

2、被害人包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8月26日早上上班,发现其单位鞍山市妇幼保健所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办公室被盗,被盗物品有三台长城牌显示器、一个黑色的电脑挎包、2500元钱。

3、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9月13日早9时,其发现其家北国旅行社被盗。被盗物品有人民币100元、15寸三星液晶显示器一台、电脑喇叭2对、折叠自行车一台、一套修指甲的工具、两套音箱、一部白色华为牌小灵通A316,还有一个浴筐,里面有一些化妆品。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单位鞍山市华兴旅行社在2009年9月22日晚上8点到9月23日早上7点之间被盗。被盗物品有电脑主机一台、计算机键盘一个、惠普牌复印机一台、甘露聚糖肽口服液一箱,还有红色笔记本一个、人民币10余元。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鞍山市刑满释放以后一共盗窃四次,每一次盗窃的时间及被盗物品情况与被害人陈述一致。

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曾收购一个卖药的男子的16盒甘露聚糖肽口服液,给他50元。收药时其问卖药人这些药是哪里来的他说是别人送的。

7、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某某于2009年10月6日23时,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并在其身上发现了螺丝刀、手电筒一只。

8、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的物品照片:被告人田某某辨认出四次盗窃的地点、现场情况、扣押物品情况。

9、户籍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田某某自然情况及同案犯王楠在逃,已立为网上逃犯。

10、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田某某住处搜查出电脑键盘一个、小灵通手机一部、指甲修理工具一套、红色笔记本一本、白色上衣一件、黑色上衣一件、手提包某个。以上物品分别返还被害人。

11、丢失报告:证实北国旅行社于2009年8月26日被盗,丢失液晶显示器三台,黑色电脑挎包某个,内有人民币2500元钱。

15、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田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前科情况。

16、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787元,长城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970元,电脑主机、复印机、甘露聚糖肽口服液价值人民币4906元,三星显示器、自行车、修指甲工具、小灵通、2套音箱价值人民币130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3,6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某某因形迹可疑,随身携带螺丝刀、手电筒被公安机关盘查,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四起盗窃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某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手电筒一只,依法没收,做物证保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许健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速录员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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