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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郝某甲、林州市体育中学、路某丙与被上诉人王某己、王某壬、秦某某、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郝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郝某甲之父。

法定代理人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郝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君,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体育中学。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庆,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路某丁,男,40岁,系上诉人路某丙之父。

法定代理人秦某戊,女,X年X月X日生,系上诉人路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冯来吉,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己,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庚,男,40岁,系被上诉人王某己之父。

法定代理人王某辛,女,40岁,系被上诉人王某己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壬,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王某癸,男,X年X月X日生,系被上诉人王某壬之父。

法定代理人董某某,女,39岁,系被上诉人王某壬之母。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某周,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男,60岁,系被上诉人秦某某爷爷。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60岁,系被上诉人秦某某奶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某,又名秦某儒,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被上诉人路某某之母。

上诉人郝某甲、林州市体育中学、路某丙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己、王某壬、秦某某、路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郝某乙、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董某君,上诉人林州市体育学校的委托代理人逯某某、王某庆,上诉人路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秦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来吉,被上诉人王某壬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癸,被上诉人王某己、王某壬共同委托代理人郝某周,被上诉人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秦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9)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歆梅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邢燕

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静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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