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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6-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020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商标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某于2006年8月17日以已与被告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五谷道场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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