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XX诉胡XX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沈XX

被告胡XX

原告沈XX诉被告胡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X诉称,原告与被告胡XX第二次离婚诉讼时,被告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关港胡家宅某号楼房说成所有权是被告父母的,被告还提供假证明,而原告当时又拿不出证据证明,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调解书。现原告知道此房是被告个人所有,复婚后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被告胡XX辩称,原告一直在胡搅蛮缠。第一次离婚,房屋就是被告个人的,不存在原告不知道这个情况。原告要分割没有道理。房子是被告个人财产,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1981年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达成如下协议:“一、胡XX与沈XX自愿离婚。二、双方所生女孩胡X由沈XX负责抚养。胡XX自一九八一年三月起,每月补贴其女孩生活费拾元,至独立工作时止。三、胡XX补贴沈XX生活费陆百元,今年底一次付清,由大队执行。双方借给他人的叁百元借款归女方所得。四、关港一队某号中间一上一下楼房归胡XX所有。五、大厨一只,独角台一只,棉絮箱一只,箱子二只,方凳四只,脚盆三只,床边橱一只,永久自行车一辆,竹躺椅一只均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得。”1984年7月,原、被告复婚。后,原告沈XX起诉,要求与被告胡XX离婚,2000年7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主要内容为“一、原告沈XX与被告胡XX自愿离婚。二、现在本市徐汇区龙南3村某室内的夫妻财产爱多牌VCD1台、三洋牌电话机1台、水仙牌液化气淋浴器1台、组合沙发1套(三人沙发1只、单人沙发1对)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彩色电视机、空调机、冰箱、液化气设备等归原告所有。现已在各人处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原告给付被告x元。三、离婚后,本市徐汇区龙南3村某室(X室2厅)由原告居住使用;龙南3村某室(X室1厅)由被告居住使用。四、案件受理费447元,原告自愿负担。”的离婚协议。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分割上海市徐汇区X镇关港胡家宅某号房屋。审理中,被告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系争房产是被告个人的婚前财产,在第一次调解书上已经明确是被告个人财产,故不同意重新分割。原告坚称,当时签离婚协议时,是受到蒙骗的,致使原告误以为是被告父母的财产,时至今日才刚刚知道系争房产是被告名下个人的财产,复婚后,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该节,原告未举证证明。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另查,被告胡XX于1991年11月上海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胡XX。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其民事调解书、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为证。

本院认为,沈XX、胡XX于1981年2月协议离婚时,就上海市徐汇区X镇关港胡家宅某号房屋分割已达成协议,房屋归被告所有。2000年7月,原、被告再次离婚时,并未对系争房屋持有异议。原、被告两次经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应视为是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相关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原告主张2000年7月的离婚协议是受蒙骗的,而非本人的意愿,但未提供证据佐证。现原告要求分割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协议归被告所有的财产,后虽经复婚,但仍属被告个人的婚前财产,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XX要求分割上海市徐汇区X镇关港胡家宅某号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7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冯芳芳

代理审判员朱亚平

书记员章祺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离婚 纠纷案 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