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男,汉族,1951年11月出生,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汪祖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上诉人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瑞达恩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瑞达恩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瑞达恩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宏宇航天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80元,由上诉人北京瑞达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海旗
审判员任进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OO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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