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诉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89号

(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住(略)。

委托代理人俞立抗,(略)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纪清,(略)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略)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某、俞立抗,被上诉人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园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纪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某某(乙方)与宝园房地产公司(甲方)于2002年11月16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6,289元的价格购买甲方位于(略)某处房屋。合同第10条约定,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第三种方案所列条件,其中第三种方案约定,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承诺在2004年2月18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第11条约定,甲方定于2003年11月18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合同第12条约定,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壹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90天,甲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除按约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按乙方已付房款的1%向乙方支付赔偿金。2003年11月7日,系争房屋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11月10日,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当日,宝园房地产公司向陈某某送达入住通知书及入住手续书,入住通知书载明:2003年11月18日带齐有关资料和应交金额到宝园房地产公司办理入户手续,应交款项有:物业管理费、设备运行费、房屋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表初装费、可视对讲门禁系统费;入住手续书载明:按下列顺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盖章),1、房产公司销售部入住资格审查证明,2、房产公司财务部已付清房款证明,3、物业管理公司财务部已付清各项入住费用证明,4、房产公司行政部交接手续完毕证明。2003年11月18日,陈某某支付有线电视初装费500元,但以某处X号与X号房屋夹墙上有弱电明箱为由,不同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04年3月1日,陈某某支付房屋维修基金2,497.35元。6月17日,宝园房地产公司向陈某某发出入住催告书,催告陈某某在2004年6月28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并缴清有关费用。7月23日,陈某某与宝园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交接书。8月12日,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于陈某某名下。嗣后,双方为拆除弱电明箱之事协商未果发生诉讼,2005年7月18日,(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宝园房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某处X号房屋内墙体上的公用电话进线管箱、有线电视进线管箱拆除并移至合适部位。后宝园房地产公司履行了该判决义务。现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宝园房地产公司将系争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并根据合同第12条的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赔偿金4,067.89元,并从2003年11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每日40.68元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一、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某处X号房屋的交接手续;二、陈某某要求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赔偿金4,067.89元,并从2003年11月19日至判决生效日止,以每日40.68元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4,000元。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应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屋,由于被上诉人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故上诉人有拒绝领受的权利。鉴于延迟交房的责任在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应按合同第十二条之约定承担责任。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二、三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赔偿金4067.89元,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判决生效日止,并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被上诉人宝园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并非被上诉人不交房,而是上诉人拒绝受领房屋,故被上诉人没有迟延交房,亦不构成违约;被上诉人所交付的房屋是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的。据此,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所称的违约事实并不存在,被上诉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8日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房屋维修基金2497.35元,被上诉人于2004年3月1日开具该笔维修基金的发票。

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无误。

本院审理中,被上诉人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关于“考虑到宝园公司交付的系争房屋内墙上预埋了弱电明箱,之前的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宝园公司交付的房屋确存在质量瑕疵,致使陈某某拒绝受领房屋,对此宝园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的认定,为息诉,同意在原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补偿,即自愿补偿贰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屋内有公用的电话进线管箱、有线电视进线管箱,而被上诉人交付给上诉人的房屋内却有公用的电话进线管箱、有线电视进线管箱,属被上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院已生效的(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认定该两个进线管箱比较显眼,日后可能涉及维修事宜,给房屋所有权人的正常使用以及美观带来一定的影响,并判令被上诉人拆、移该两个进线管箱,被上诉人亦已拆、移了该两个进线管箱,系被上诉人已承担了部分违约责任。被上诉人虽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通知上诉人交接房屋,上诉人嗣后亦签署了房屋交接书、并取得了房屋产权凭证,但因双方并未实际交接房屋,故本院认定房屋未实际交付。由于该两个进线管箱设置于系争房屋墙体内尚不至于影响上诉人整体使用房屋,上诉人完全可以在接受房屋后再另行向被上诉人主张违约责任事宜,上诉人以此拒绝领受房屋,客观上扩大了损失,对此,上诉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院认定导致房屋未能实际交付,双方均存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现被上诉人愿将赔偿金额增加至2万元,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依合同约定承担全额逾期交房赔偿金及逾期交房违约金,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略)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略)宝山区人民法院(2005)宝民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某补偿款(略)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86元,由上诉人陈某某和被上诉人上海宝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梅萍

代理审判员虞恒龄

代理审判员吴俊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函

书记员仇祉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