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

负责人马春花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台前县X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以下简称台前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崔某某及被告台前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2009年5月27日,原告沈某某为其所有的冀x牵引车、冀C768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9年5月28日至2010年5月27日。2010年1月14日23时45分左右,驾驶员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郑少洛高速公路X公理+400米时,由于爆胎导致车辆于护栏刮擦,挂车起火燃烧,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的损坏。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报案,经核定原告的车损x元。原告赔偿高速公路损失3400元,为此事故,原告还支付施救费3000元、拖车费3000元、吊车费5500元、高速公路清障警示标志设置费700元、车损鉴定费2162元、火灾鉴定费2500元。后原告沈某某持有关手续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减少应予赔偿的费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台前支公司辩称,首先对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吊车费及700元的单据有异议。被告认为吊车费应该包含在施救费里面。对于原告提供的700元票据,原告也不能说明是为何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对此费用不应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23时45分左右,驾驶员杨某驾驶由被告公司承保的冀x牵引车、冀C768挂车行驶至郑少洛高速公路X公里+400米时,车辆爆胎引发挂车与高速公路的护栏刮擦,挂车起火燃烧,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不同程度的损坏,该事故经郑少洛高速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告了案情,被告也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郑少洛高速交警大队委托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及造成的路损进行了评估确认。并进行现场施救,为此,原告支付吊车费5500元,施救拖车费6000元,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及清理路障费用700元。经评估确认:被保险车辆主车车损810元;挂车车损x元;被保险车辆造成的路产损失为34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162元。2010年1月23日,被告聘请河南郑大火灾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该被保险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书认定火灾属实。并且经被告方认可由原告支付火灾鉴定费250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险合同、交通责任认定书、鉴定报告、收费票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本案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本案造成的路权损失,应首先适用交强险对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对于本案原告支付的吊车费、施救费、鉴定费及设置警示标志清障费用,都是原告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对于原告的车损,有郑州市价格事务所的鉴定报告及修车票据证实,被告应该在车辆损失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垫付的财产损失3400元(主车、挂车均投保交强险)。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第三者损失、车损及其它损失计款x元(车损x+鉴定费4662+施救费用计款x=x元)

3、以上两项计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前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雷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放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