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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士影业公司与北京今古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6-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民终字第966号

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某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名士影业公司((略)),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观塘鸿图道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章乾祥,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斌,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今古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X号远洋新干线C座(住宅)X室。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庆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林,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名士影业公司因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7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名士影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乾祥、被上诉人北京今古影视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今古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庆芳、张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6月7日,名士影业公司与今古影视公司签订了《版权授权合同》,主要约定:今古影视公司独家授权名士影业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新婚告急》、《妙探神威》、《童话西游》三部电影作品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费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名士影业公司应在2004年6月11日之前支付授权费人民币48万元,今古影视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的同时向名士影业公司交付《新婚告急》影片的母带;今古影视公司应在2004年7月15日之前交付《妙探神威》影片母带,名士影业公司同时支付音像制品授权费人民币64万元;第三次付款时间为今古影视公司交付《童话西游》影片母带时,该片母带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交付,名士影业公司须于今古影视公司交付母带的同时支付此三部影片音像制品授权费的全部余款,即人民币48万元;并于每次收到名士影业公司支付的授权费后七天内,开出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今古影视公司应在提供每部影片母带的同时提供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双方应全面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无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引致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今古影视公司依约交付了《新婚告急》、《妙探神威》两部影片的母带,名士影业公司分别于2004年6月11日及7月2日支付了授权费人民币48万元及64万元,但今古影视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具全国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今古影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期间交付第三部影片《童话西游》的母带,直到2005年6月16日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今古影视公司与名士影业公司的多次传真往来均未对影片《童话西游》的交付及付款问题达成一致。名士影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因今古影视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失,主要依据是其于2004年12月10日及2005年3月16日与案外人广东中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娱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名士影业公司与今古影视公司均表示不愿再就《童话西游》影片继续履行《版权授权合同》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名士影业公司与今古影视公司签订的《版权授权合同》合法有效。今古影视公司未按该《版权授权合同》的约定交付影片《童话西游》的母带、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提供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等,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名士影业公司主张其遭受损失的依据主要是其与中娱公司前后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但一方面其未提供该两份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有效证据,另一方面该两份销售合同的签订日期已经超过了《版权授权合同》中约定的交付影片《童话西游》母带的履行期限,即在两份销售合同签订时名士影业公司已经知道今古影视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在此情况下仍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造成了其损失的扩大,名士影业公司不得就该损失要求赔偿。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名士影业公司与今古影视公司于二ОО四年六月七日签订的《版权授权合同》终止履行;(二)今古影视公司就名士影业公司于二ОО四年六月十一日及二ОО四年七月二日分别向今古影视公司支付人民币四十八万元及六十四万元的事实给名士影业公司开具全国统一发票;(三)驳回名士影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名士影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今古影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名士影业公司经济损失98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今古影视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的《版权授权合同》的各条款不公平地加重了名士影业公司的责任;一审法院漏查了《版权授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不以损害发生为前提,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名士影业公司的行为造成了自身损失的扩大也是错误的。今古影视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7日,名士影业公司与今古影视公司签订了《版权授权合同》,其中约定:(一)今古影视公司将其拥有完整版权的三部电影《新婚告急》、《妙探神威》、《童话西游》的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专有独家使用权授予名士影业公司,该使用权是指音像制品版权即录像带、VCD、DVCD、SVCD、DVD、HVD等激光视盘的录制压印、过带、出版、发行、销售权,其中《新婚告急》、《童话西游》两部影片可在今古影视公司提供给名士影业公司母带之日起制作发行。(二)三部影片的授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其中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04年6月11日之前,名士影业公司须向今古影视公司支付音像制品授权费的30%,即人民币48万元,今古影视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的同时向名士影业公司交付《新婚告急》影片的母带;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04年7月15日之前,今古影视公司向名士影业公司交付《妙探神威》影片母带时,名士影业公司须同时向今古影视公司支付音像制品授权费的40%,即人民币64万元;第三次付款时间为今古影视公司交付《童话西游》影片母带给名士影业公司时,该片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由今古影视公司向名士影业公司交付母带,名士影业公司须于今古影视公司交付母带的同时支付此三部影片音像制品授权费的全部余款,即人民币48万元。今古影视公司于每次收到名士影业公司支付的授权费后七天内,开出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三)今古影视公司保证合法拥有三部影片的完整版权。今古影视公司除向名士影业公司提交三部影片的母带外,每次还应提供相关的宣传资料(剧照、海报设计图档、故事大纲、版权证明文件、国家广电总局发出的电影准拍/播证复印件),并在提供母带的同时提供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等。(四)名士影业公司如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三部影片音像制品授权费,则视为自动放弃合同约定三部影片的各项权益,除已付款项不作退还外,名士影业公司需赔偿今古影视公司节目损失费人民币100万元。名士影业公司负责向有关部门报批该三部影片的音像出版。(五)名士影业公司、今古影视公司均应全面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无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引致的损失。

上述《版权授权合同》签订后,名士影业公司分别于2004年6月11日及7月2日向今古影视公司支付了人民币48万元及64万元,今古影视公司向名士影业公司依约交付了《新婚告急》、《妙探神威》两部影片的母带。但今古影视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在收到名士影业公司付款后七天内,向名士影业公司开出全国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今古影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向名士影业公司交付第三部影片《童话西游》的母带,原因是今古影视公司直到2005年6月16日才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今古影视公司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曾致函名士影业公司要求继续履行《版权授权合同》,但双方一直未对影片《童话西游》的交付及付款问题达成一致。2005年10月10日,名士影业公司给今古影视公司发出传真,指出因今古影视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即2004年12月7日前)交付影片《童话西游》母带,使名士影业公司无法按原计划出版、发行、销售,造成名士影业公司巨大损失。名士影业公司原计划销售35万套,每套盈利2元,可得70万元利润,现无法实现,且还需赔偿客户违约金28万元。名士影业公司共计98万元的损失应由今古影视公司予以赔偿。

2004年12月10日,名士影业公司与案外人中娱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名士影业公司将影片《童话西游》的音像制品VCD及DVD简装版部分交予中娱公司独家经销,包销保底数量为35万套,中娱公司付给名士影业公司权利费每套2元,销售有限期7年。名士影业公司保证在2004年12月底向中娱公司交付CD-R及DVD-R,如超过1月时间未交付,名士影业公司须退还中娱公司已付款35万元(签订此合同时支付),同时须向中娱公司支付28万元违约金。

2005年3月16日,名士影业公司与中娱公司签订了第二份销售合同,约定名士影业公司将影片《奇幻旅程》的音像制品版权独家授予中娱公司,授权费为81万元,中娱公司实际支付给名士影业公司53万元,其余28万元作为影片《童话西游》迟延未交付CD-R及DVD-R的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版权授权合同》、名士影业公司向今古影视公司支付授权费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存款单两张、当事人双方往来传真多份、名士影业公司给今古影视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名士影业公司与中娱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名士影业公司与今古影视公司于2004年6月7日签订的《版权授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自觉遵照履行。今古影视公司未依约交付影片《童话西游》的母带及相应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在收到名士影业公司交付的前两期使用费后,也未及时依约开出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所签《版权授权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今古影视公司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名士影业公司造成的损失。

名士影业公司对于其因今古影视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名士影业公司依据其与中娱公司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主张其预期可以取得的影片《童话西游》音像制品的销售款70万元以及其向中娱公司赔付的违约金28万元应由今古影视公司予以赔偿。但是,根据《版权授权合同》的约定,今古影视公司交付《童话西游》影片母带的时间应为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即2004年12月7日前,而名士影业公司与中娱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时间是2004年12月10日,因此,名士影业公司与中娱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已经知道今古影视公司未依约交付《童话西游》影片母带并已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名士影业公司不得就该损失要求赔偿。

名士影业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漏查了《版权授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按照《版权授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确定赔偿数额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名士影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八百一十元,由名士影业公司负担四千八百一十元(已交纳),由北京今古影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八百一十元,由名士影业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00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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