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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上海虹口书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时间:2006-03-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2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一秋,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曙范,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口书城。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经理。

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被告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以上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上海虹口书城、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光盘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下简称学术期刊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追加清华大学作为本案共同被告。2006年2月17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一秋,四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毓霞到庭参加诉讼。判决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清华大学的起某,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石头的见证》、《渊源流长繁花似锦——读焦文彬、阎敏学《中国秦腔》印象《论徐振贵的孔尚任研究——两种《孔尚任评传》及《孔尚任全集》的辑、校、评、注》等146篇文章的作者,即原告是上述文章的著作权人。近来,原告在上海虹口书城购买了其他三被告的中国知网卡。原告使用该卡登陆某三被告的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www.cnki.net(数据库),发现上面有原告创作的上述146篇文章全文,字数将近90万余字。上述文章也收录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光盘上。中国知网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网络版及光盘版)及网站是由前述三被告联合制作开发的。该数据库及网站任何人通过网上支付费用后,都可以下载全文并阅读。上述三被告以赢利为目的,制作数据库(网络版及光盘版),并在其共同开发制作的网站上传播原告的作品,并将光盘版向境内外销售,事先未经原告授权,也未支付任何报酬。上海虹口书城以赢利为目的,销售中国知网卡,任何人购买该卡后都可以全文下载原告的上述文章,该行为与其他三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四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作为上述文章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请求贵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费及公证费共人民币12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2005)沪卢证字第X号公证书;

2.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工商调查费用发票以及购买中国知网卡的发票等证据材料一组;

3.被告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材料一组。

四被告共同答辩称:学术期刊社经国家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制作编辑出版光盘版中国学术期刊,并通过自己开办的网站进行网络传播,其中包括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但是,四被告的行为均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理由是: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署名“蒋某某”文章的作者从而享有著作权。2、学术期刊社的行为构成法定转载。在编辑出版之前,学术期刊社与刊载涉案作品的期刊杂志编辑部签署了各类收录协议,由各编辑部负责取得作者授权。对于现刊收录,各编辑部应在其刊物上对作者发表声明,告知作者除非特别声明否则来稿刊登后将编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与中国期刊网,同时作者著作权使用费随稿酬一并支付给作者。编辑出版之后,除对94年之前使用的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未支付稿酬外,学术期刊社绝大部分已通过编辑部支付了稿酬。而且,原告起某某,学术期刊社又向原告支付稿酬,但遭退回。3、上海虹口书城没有参与数据库的制作,主观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4、同方光盘公司、同方知网公司接受学术期刊社委托分别进行数字化加工、提供网站和数据库技术支持,故该两被告均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权利的文章篇数与诉状列名的文章数不符,主张的文章总字数亦与实际不符。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及集成期刊上网的文件批复;

2.网站主页下载页面、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部分专辑封面复印件等;

3.项目证书、荣誉证书等;

4.收录协议书一组及部分期刊对作者的声明;

5.提成、稿酬支付凭证一组;

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渝高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7.学术期刊社历年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通报、审计报告等;

8.向原告支付稿酬的汇款凭单、信函;

9.上海虹口书城与同方光盘公司代理商签订的中国知网服务卡代销协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反驳称,编辑部无权将原告的作品授权给他人使用,而且被告只提供了各编辑部在其刊物刊登的几份对作者的声明,绝大部分没有提供,同时也不能证明原告应受其约束;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稿酬,被告提供的汇款凭证只说明被告向编辑部汇过款,无法证明其中包括给原告的稿酬或编辑部已向原告转付了稿酬。

庭审后,原告对其文章被使用的篇数重新核对后明确:《麒派的形成与影响》、《黄图珌与他的《雷峰塔传奇》》2篇文章篇名分别与其他文章篇名误并,应予分开,独立成篇;放弃主张原告与他人合作创作的文章4篇,即《调整心绪抚慰心灵——茶对心理健康的潜在功能》、《古代清官对加强现代廉政建设的启示》(2篇同名)、《调整心绪美化心态——茶对心理健康的潜在功能》;另有《凌濛初刻本《西厢记》及其深远影响》2篇文章,因内容重复计算,只就其中1篇主张权利;此外,《元代宫廷演出《伊尹扶汤》》、《《尸谏灵公》辨析》、《话剧的民族化与方言问题——为中国话剧九十周年纪念而作》、《《六幻西厢》及其元杂剧《西厢记》》、《论琴童在《西厢记》中之地位》、《《天仙配》故事流传的历史地理的考察》、《《六十种曲》的文献学研究》、《王安石与司马光》、《我所知道的《沙家浜》事件》等8篇文章被重复使用,不再独立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确定对132篇文章主张权利。

经审理查明:

1997年9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复同意清华大学创办《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同年12月17日,学术期刊社成立,经营范围为编辑、出版、发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分为多个专辑,其中文史哲辑为双月刊。1999年4月30日,国家科技部将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国学术期刊过刊全文光盘及数据仓库”交由学术期刊社等承担。同年7月8日,同方光盘公司成立,经营范围为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开发、制作、批发、零售等。1999年8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同意开设“中国期刊网”站,将《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收入的3500种期刊和另外3100种公开出版的期刊上载在该网站,该网站链接中国国际互联网络新闻中心的网址。根据被告提供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的封套上记载,该电子期刊系由清华大学主办、光盘杂志社编辑出版、同方光盘公司与光盘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制作、同方知网公司发行,网址为www.cnki.net、www.(略).net.cn。

2005年10月26日,经蒋某某申请,上海市卢湾区公证处在该处现场监督代操作人按如下步骤在互联网上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cnki.net/(略).htm,进入该网站(中国知网)首页,该网页底部显示网站有关权利一栏标注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点击进入相关显示页面,输入用户名“(略)”并输入密码后登录。在登陆某显示的页面中分别点击进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引文数据库。在进入的各数据库显示页面上选择、输入相关内容后,选择检索项“作者”、输入检索词“蒋某某”进行检索,显示的记录结果包括文章篇名、刊名、刊期等,具体记录结果为:1、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共有记录144条,其中包括如下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文章共130篇:《石头的见证》(登载于《检察风云》2005年第12期)、《渊源流长繁花似锦——读焦文彬、阎敏学《中国秦腔》印象》(登载于《当代戏剧》2005年第5期)、《论徐振贵的孔尚任研究——两种《孔尚任评传》及《孔尚任全集》的辑、校、评、注》(登载于《上海戏剧》2005年第5期)、《亲切的乡音永恒的魅力——读褚伯承《乡音魅力》的感受》(登载于《上海戏剧》2005年第3期)、《名剧共欣赏疑义相与析——《<西厢记>的研究与欣赏》自序》(登载于《上海戏剧》2004年Z2期)、《昆曲论坛百家鸣——首届中国昆曲国际学术研讨会侧记》(登载于《上海戏剧》2004年Z1期)、《立体化的戏曲史研究——山西师大戏曲文物研究所掠影》(登载于《上海戏剧》2004年第3期)、《会合以春,别离以秋——《西厢记》为情景交融作出的范例》(登载于《中文自学指导》2004年第2期)、《周信芳与华东戏曲研究院》(登载于《上海戏剧》2004年第12期)、《《西厢定本》的艺术成就与文献价值——敬答陈旭耀先生》(登载于《艺术百家》2004年第5期)、《《西厢记》第一主角的探讨》(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程十发俊笔画《西厢》》(登载于《上海戏剧》2004年第9期)、《京剧男旦门外谈》(登载于《上海戏剧》2004年第7期)、《运用误会法写成喜剧经典《西厢记》——举张生跳粉墙的情节为例证》(登载于《名作欣赏》2004年第8期)、《“粉墙儿高似青天”──《西厢记》对舞台空间的构思》(登载于《戏文》2004年第2期)、《东北作家与抗战文艺》(登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我说《沙家浜》事件》(登载于《检察风云》2003年第8期)、《我所知道的《沙家浜》事件》(登载于《检察风云》2003年第12期)、《昆曲成为世界口头文化遗产之后》(登载于《检察风云》2003年第4期)、《谈越剧《家》的文本与演唱》(登载于《上海戏剧》2003年第Z1期)、《一个不该被忘却的人——回忆多为淮剧办实事的徐平羽同志》(登载于《上海戏剧》2003年第8期)、《鲁迅五次观看秦腔》(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痛悼昆剧演出史专家陆某庭先生》(登载于《上海戏剧》2003年第10期)、《将军与戏剧——陈沂同志二、三事》(登载于《上海戏剧》2003年第9期)、《关汉卿《不伏老》“分茶”之考释——与王学奇教授商榷》(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孔尚任政治思想、学术思想之探索——论徐振贵新著《孔尚任评传》》(登载于《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古典名剧的缩微艺术——谈上昆的《牡丹亭》文本》(登载于《上海戏剧》2003年第7期)、《《西厢记》如何塑造法本、惠明诸人物》(登载于《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试评傅丽英、马恒君《马致远全集校注》》(登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青衫泪》之结构与意境》(登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西厢记》与元杂剧“一人主唱”体制问题——与朱万曙同志商榷》(登载于《艺术百家》2003年第1期)、《论《西厢记》中老夫人的艺术形象》(登载于《齐鲁学刊》2003年第5期)、《俞振飞与《太白醉写》》(登载于《上海戏剧》2002年第9期)、《从《太白醉写》论俞振飞的人文素养与艺术造诣》(登载于《戏剧艺术》2002年第6期)、《孙克咸、葛嫩娘之生平与殉难事迹考》(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调腔”“本腔”之论争》(登载于《戏文》2001年第6期)、《台湾戏曲史论女教授们及其著作》(登载于《戏文》2001年第4期)、《明刊“琵琶本”《西厢记》之谜——兼谈日本学者久保得二和传田章之疏失》(登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桃花扇从未被表演艺术所漠视——二百多年来桃花扇演出盛况述略》(登载于《艺术百家》2001年第1期)、《对“法盲”也要打假》(登载于《检察风云》2000年第7期)、《关于“人情”的困惑》(登载于《检察风云》2000年第4期)、《“唐镜”可鉴——京剧《贞观盛事》观赏札记》(登载于《上海戏剧》2000年第9期)、《邱浚生平及其戏曲创作的影响》(登载于《戏剧艺术》2000年第4期)、《北昆名旦洪雪飞》(登载于《戏文》2000年第6期)、《澳洲华人的越剧情结》(登载于《戏文》2000年第5期)、《汤显祖《论辅臣科臣疏》的历史意义与深广影响》(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3期)、《明刊《西厢记》插图之体制与方式》(登载于《河北学刊》2000年第1期)、《《十五贯》沧桑录》(登载于《湖北文史资料》2000年第2期)、《撩开海派京剧的面纱──上海京剧志的学术价值》(登载于《中国京剧》2000年第6期)、《田中谦二及其对元杂剧研究的重大贡献》(登载于《齐鲁学刊》2000年第2期)、《凌濛初刻本《西厢记》及其深远影响》(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澳门日报》与澳门的繁荣和回归》(登载于《新闻记者》1999年第8期)、《《六十种曲》的文献学研究》(登载于《戏剧艺术》1999年第1期)、《《贩马记》与俞振飞》(登载于《戏文》1999年第3期)、《《六幻西厢》及其元杂剧《西厢记》》(登载于《艺术百家》1999年第2期)、《田中谦二先生的严肃治学精神》(登载于《文艺理论研究》1999年第2期)、《“王思任评本《西厢记》”疑案》(登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戏曲与茶文化的互动作用》(登载于《戏剧艺术》1998年第4期)、《《西厢记》现代研究之误区——剖析苏雪林之《西厢记》评论》(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眉黛远山铺翠,眼横秋水无尘”考释——《西厢记》异文研究之八》(登载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元曲的文学定位与艺术鉴赏——《曲与画•元曲三百首》序》(登载于《学术月刊》1998年第9期)、《话剧的民族化与方言问题——为中国话剧九十周年纪念而作》(登载于《齐鲁学刊》1998年第3期)、《《庇隆夫人》与麦当娜》(登载于《上海戏剧》1997年第4期)、《悉尼歌剧院印象》(登载于《戏剧艺术》1997年第4期)、《比较戏剧的方法探索》(登载于《学术季刊》1997年第1期)、《波多野太郎及其中国戏曲研究》(登载于《河北学刊》1997年第3期)、《关汉卿与关羽》(登载于《河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宏观戏曲经纬史论——徐振贵《中国古代戏剧统论》序》(登载于《上海戏剧》1996年第6期)、《谈民族舞剧《倾国倾城》》(登载于《上海戏剧》1996年第4期)、《戴不凡评《西厢记》(登载于《上海戏剧》1996年第1期)、《秦裕伯生平事迹考——一位元末明初上海文人的遭遇》(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2期)、《南戏、传奇的演出与“副末开场”》(登载于《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元人杂剧的选集与全集》(登载于《河北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3期)、《宽容与批判——读吴秀明的历史文学理论新著》(登载于《中国图书评论》1996年第9期)、《当代大剧作家与《西厢记》》(登载于《戏曲艺术》1996年第4期)、《《倾国倾城》的成就与不足》(登载于《舞蹈》1996年第4期)、《京剧发展史上的“曹操戏现象”》(登载于《上海戏剧》1995年第6期)、《略谈杜宣剧作的情节与结构》(登载于《上海戏剧》1995年第2期)、《上海近代的戏剧文学遗产》(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中国版本学中的《西厢记》现象》(登载于《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4期)、《散曲和剧曲的比较和欣赏》(登载于《河北学刊》1995年第6期)、《话本《拗相公》对王安石的诽谤》(登载于《抚州师专学报》1995年第3期)、《王安石与司马光》(登载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1期)、《麒派的形成与影响》(登载于《上海戏剧》1994年第6期)、《高桥亚弥子和她的《镜采伶影》展览》(登载于《上海戏剧》1994年第5期)、《“金玉其外”的越剧改编本《西厢记》》(登载于《上海戏剧》1994年第2期)、《淡化潘某莲性感强化杜丽娘春意——梁谷音在探索中不断自我超越》(登载于《艺术界》1994年Z3期)、《我和《大公报》》(登载于《新闻记者》1994年第6期)、《杂技与中国戏曲》(登载于《戏剧艺术》1994年第2期)、《黄图珌与他的《雷峰塔传奇》》(登载于《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关汉卿与“铜豌豆”》(登载于《河北学刊》1994年第1期)、《陈继儒论《西厢》、《琵琶》、《牡丹亭》》(登载于《抚州师专学报》1994年第2期)、《戏曲剧种的含义及其计数问题》(登载于《戏曲艺术》1994年第1期)、《亦文亦武亦生亦丑──谈《金龙与蜉蝣》中梁伟平的表演》(登载于《中国戏剧》1994年第5期)、《元杂剧《金线池》语言研究──波多野太郎《元杂剧疏证》述评》(登载于《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红楼梦》书名考释》(登载于《河北学刊》1993年第3期)、《胡适与京剧》(登载于《中国京剧》1992年第3期)、《阿丑的艺术天才与政治影响》(登载于《河北学刊》1992年第4期)、《《清宫十三朝演义》与戏曲史》(登载于《抚州师专学报》1992年第2期)、《徐孚远及其《钓璜堂存稿》》(登载于《史林》1991年第2期)、《南戏《崔莺莺西厢记》的初步探索》(登载于《艺术百家》1991年第2期)、《红娘的膨化、越位、回归和变奏——《西厢记》与“红娘现象”》(登载于《河北学刊》1991年第3期)、《“疑是玉人来”的玉人何所指——《西厢记》的全名问题》(登载于《艺术百家》1990年第2期)、《《金批西厢》底本之探索——兼评《金西厢》优于《王西厢》之说》(登载于《河北学刊》1990年第3期)、《曾巩《墨池记》与中国书法史论》(登载于《抚州师专学报》1990年第3期)、《曾巩关于双渐的诗文——双渐籍贯官职考》(登载于《抚州师专学报》1990年第3期)、《为《红楼梦》诗歌进一解》(登载于《中国文学研究》1990年第2期)、《论《桃花扇•哀江南》的兴亡之感》(登载于《艺术百家》1989年第3期)、《研究《西厢记》的一个历程》(登载于《艺术百家》1989年第2期)、《田中谦二对元杂剧的翻译注释与研究》(登载于《河北学刊》1989年第1期)、《《西厢记》研究的深化与开拓——《西厢记考证•后记》》(登载于《戏曲艺术》1988年第1期)、《论琴童在《西厢记》中之地位》(登载于《河北学刊》1988年第5期)、《论“大行散乐”为“上厅行首”及其他——山西洪洞明应王庙正殿戏曲壁画题名考释》(登载于《河北学刊》1988年第1期)、《写作历史小说的感受——《大理寺正卿的失踪》自序》(登载于《中国文学研究》1988年第3期)、《《堂前巧辩》的构思及《西厢记》的高潮问题》(登载于《艺术百家》1987年第2期)、《洪洞县元代戏曲壁画的服饰研究》(登载于《河北学刊》1987年第4期)、《善本书过眼录》(登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4期)、《梁启超论历史真实与艺术真实——读《桃花扇》梁启超注释》(登载于《艺术百家》1986年第2期)、《《天仙配》故事流传的历史地理的考察》(登载于《黄梅戏艺术》1986年第3期)、《元代宫廷演出《伊尹扶汤》、《尸谏灵公》辨析》(登载于《河北学刊》1986年第5期)、《评槃■硕人《西厢定本》的校订和增订——敬质王季思先生》(登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5年第2期)、《黄梅戏的茁壮生命力》(登载于《黄梅戏艺术》1985年第1期)、《毛奇龄对《西厢记》本来面目的探索——《毛西河论定西厢记》所作校注的依据》(登载于《河北学刊》1985年第3期)、《朱明王朝神化刘伯温的历史过程——兼谈《烧饼歌》产生的几何轨迹》(登载于《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年第1期)、《黄梅戏艺术片《龙女》先睹记》(登载于《黄梅戏艺术》1984年第2期)、《辽兴宗为后妃演戏而伴奏——兼谈《凄凉辽宫月》的史料依据》(登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2期)、《既重视古典戏曲,也重视乡土艺术》(登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3年第1期)、《论《西厢会真传》为闵刻闵评本——与罗杭烈、张人和两位先生商榷》(登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81年第4期)、《徐士范刊本《西厢记》对明代“题评音释本”的影响》(登载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中国古代的相扑与乔相扑》(登载于《社会科学战线》1979年第4期)。2、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共有记录2条,均为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文章,篇名为《昆曲的继承与创新》(登载于2002年6月10日《解放日报》)、《《六十种曲评注》的学术价值》(登载于2002年6月3日《中国新闻出版报》)。3、中国引文数据库共有记录9条,包括原告主张著作权的文章8篇,篇名为《元代宫廷演出《伊尹扶汤》》、《《尸谏灵公》辨析》、《话剧的民族化与方言问题——为中国话剧九十周年纪念而作》、《《六幻西厢》及其元杂剧《西厢记》》、《论琴童在《西厢记》中之地位》、《《天仙配》故事流传的历史地理的考察》、《《六十种曲》的文献学研究》、《王安石与司马光》、《我所知道的《沙家浜》事件》。此外,上述检索显示页下方均有以下标注:“出版单位: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以及“本网站支撑软件和相关技术由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据保全过程中,公证处还将部分显示页面及文章予以打印并刻录光盘。

2005年10月18日,原告在上海虹口书城购买了一张中国知网卡,付款人民币300元。原告另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工商登记查询费用人民币40元。

原告起某某,学术期刊社按照原告委托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地址向原告汇付“CNKI系列数据库稿酬”人民币738元,并寄发一份“关于支付‘中国知网’稿酬的函”,但均被退回。

以上事实,由新闻出版署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批复文件、公证书及其附件、收录协议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学术期刊社汇款凭证及函、律师费、公证费、工商调查费用的发票、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诉辩意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一、原告蒋某某的主体地位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原告所主张本案权利的132篇文章的作者署名均为蒋某某,并载有原刊载这些文章的期刊名称及刊期,上述文章的作者署名与原告姓名相同。因此,可以认为原告已就其著作权主张提供了初步证据,被告在庭审中虽表示不能确认原告就是涉案文章作者“蒋某某”,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明。相反,学术期刊社辩称其在原告起某某,向原告汇寄稿酬、发函,说明其已认可原告的作者身份。因此,综合本案相关事实,应认定原告是其主张的132篇文章的作者,享有对这些文章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主张相应的著作权权利。

二、侵权行为认定

1.关于是否侵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本案中,学术期刊社是经过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电子杂志社,其编辑出版的《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系取得国内统一刊号的电子期刊。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享有著作权的132篇文章在相关报刊发表时有不得转载、摘编的特别声明,因此光盘期刊社根据其与相关编辑部签订的收录协议,将原告上述文章收入其电子期刊数据库编辑出版、由同方光盘公司制作成光盘并由同方知网公司发行的行为,以及上述被告在其共同主办的“中国知网”网站上转载原告上述文章的行为,均属于对原告作品的依法转载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是否侵犯获得报酬权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上述被告转载原告的作品虽未侵犯原告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上述被告虽辩称向编辑部支付了对原告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并通过编辑部支付给了原告,但因原告否认已收到稿酬,而上述被告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编辑部已将稿酬支付给原告,而且被告也承认对使用原告94年之前的作品尚未向原告支付稿酬,因此本院认定三被告转载原告文章后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共同侵犯了原告就其作品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被告所谓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被告提供的CNKI中国知网服务卡代销协议显示,根据同方光盘公司授权的中国知网服务卡在上海的独家代理商的委托,上海虹口书城代销中国知网卡。因此,上海虹口书城仅为中国知网卡的代销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海虹口书城参与了前述转载行为,故不负有向原告支付稿酬的责任,不构成对原告获得报酬权的侵权。因此,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

三、关于赔偿数额

庭审后,原、被告对原告被转载的文章字数进行了核对,本院基于双方的核对意见,认定原告132篇文章的字数总计约80万字,并以此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基础。

鉴于目前尚无可以依据的数字化制品付酬标准,本院将参照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其中包括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本院注意到,除相关被告自认对使用原告1994年之前的作品未支付稿酬外,其对使用原告作品已经考虑了原告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获得了相关报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某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

二、原告蒋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人民币1,336元,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被告清华同方光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清华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2,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某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韩天岚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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