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晋某某与黄某中学网校商丘分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晋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中学网校商丘分校

住所地商丘市X路商丘日报社对面院内。

负责人潘某某,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曙华,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0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强独任审判。2010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月19日晚8时许,原告放学行至学校院内车棚附近正准备推车回家时,掉入学校的化粪池中,由于同学及时救助才没有发生伤亡事故。但原告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刺激,连续多日恶梦惊醒,全身刚买的价值近二千元的衣物无法再穿着。化粪池位于学生放学的必经之路上,当时化粪池盖板被人掀开,学校工作人员视而不见,且晚上院内又无照明设备,从而对原告造成伤害。事后学校又推卸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交付的学费2810元,赔偿原告衣物价值2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0年1月1日原告购价值219元安踏运动鞋一双《销售单》一张,同日购裤子一条《销售单》一张,2010年1月3日原告购价值680元羽绒服《销售小票》一张,同日购价值260元保暖内衣一套《销售小票》一张,2010年1月12日原告购价值98元腰带一条《销售小票》一张。据此证明,原告穿着衣物价值1436元。

被告辩称:2010年1月19日晚原告掉入化粪池属实。但原告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况且事故发生时原告已入校近半年之久,对学校环境应十分熟悉,掉入化粪池完全是原告未尽注意义务造成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被告是与其他多家单位共同租用他人场地办学,化粪池属公共设施,被告人没有管理义务,对原告造成伤害应由化粪池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再者,事故发生第二天原告就到学校正常学习,其精神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应予以驳回。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与商丘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据此证明,被告办学是租赁他人楼房。2、照片9张。证明楼房出租给多家单位,车棚及化粪池属于公共场所。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证据形式不合法,销售小票不能证实原告已购买了衣物,也不能证明发生事故时原告穿着这些衣物,况且票据上无原告名字,不能证明系原告购买,即便原告穿着这些衣服,洗涤后仍有使用价值。本院认为,原告持没有姓名的《销售小单》来证实衣服系原告购买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在发生事故时原告不是穿着的这些衣服。况且原告掉入化粪池,粪便浸到脖子处,全身衣服浸满了粪便,将衣服再洗涤穿着不符合常理,所以,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强调指出,被告租用五楼办校,一楼也是学生必经之路,当时化粪池盖子被人掀开致使原告掉入,学校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晋某某为在校初一学生,每星期二、星期五晚上及星期六、星期日半天到被告处补课。原告向学校交纳自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全年学费2810元到被告处补习。2010年1月19日晚8时许,原告在放学时行至紧邻教学楼一楼通道及车棚处,掉入被人掀开盖板的化粪池内,粪便浸到原告脖子处后被同学救起,致使原告新买全身价值1436元的衣服无法穿着,其精神上受到一定伤害。事故发生后,原告中止了到被告处补习,要求被告赔偿未果产生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虽系租赁他人楼房办学,但对学生的必经之路和活动场所仍负有管理义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未尽管理义务,致使原告掉入化粪池内,对原告在物质上及精神上均造成一定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年满13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自负一定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中止了到被告处补习,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交纳的七个月的学费1639元,赔偿原告衣服损失的70%,即1147元。鉴于原告为未成年人,掉入化粪池内确实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结合被告过错程度,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中学网校商丘分校退还原告晋某某学费1639元,赔偿损失2147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志强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